通知提出,项目区内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涉及占用耕地的,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
南方网讯 (全媒体记者卢晓科)为进一步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12月2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点状供地的条件、方式和监管。通知提出,涉农市县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并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单个项目建设用地不超过30亩
通知明确了点状供地必须是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
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点状供地。
通知要求,涉农市县应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并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专项指标安排情况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
优先消化历史遗留的建设用地
通知提出,点状供地可结合实际用地需求,实行分类审批管理。一是按实际用地分类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在坚持公共利益属性和尊重农民意愿、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及规模的前提下,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相关转用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点状供地用于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管理。
二是按批次分类报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审批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点状供地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功能布局和建设地块,按照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以及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件报批,不受报批面积和批次数量限制。项目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一次性报批项目区内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按分类管理原则建立项目用地报批及供地台账,并在相关土地管理系统分类填报信息。通知提出,点状供地项目应优先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经营性用地须招拍挂公开出让
通知提出要点面结合差别化供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鼓励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在建立健全城乡公示地价体系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农业+”多业态发展需求及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乡村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和出让底价。
点状供地项目要进行动态联合监管
通知提出会按照审慎渐进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2020年,每个地级以上市可批准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2020年后,视各地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调整项目数量。
通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并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规定动工开发建设,防止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情况,并确保乡村产业用地专项指标专项专用。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通知设置了动态调整退出机制。点状供地项目因政府及其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