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不算经营行为!珠海拟将“顺风车”合法化

企业需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出行信息,并提供乘客“一键报警”功能

2019-11-07 07:15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朱鹏景

  南都讯 11月6日上午,滴滴顺风车在滴滴出行App宣布,将于11月20日起,陆续在哈尔滨、太原、石家庄、常州、沈阳、北京、南通7个城市上线试运营,再次将顺风车拉回大众视野。记者获悉,日前广东珠海市交通部门也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这意味着,“顺风车”有望在珠海迎来合法化,而此前珠海对于“顺风车”,通常被视作非法营运处理。根据珠海市交通部门发布的《珠海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顺风车车主和企业均需向监管部门备案,收费以二类出租车基准运价50%设为成本上限,单个车主每天最多提供两次收费“顺风车”。在安全方面,除了对司机本身提出要求外,还明确要求平台必须按要求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监控系统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出行信息包括司乘双方和车辆注册信息、车辆位置、行驶轨迹、出行次数等,此外还不得提供社交功能。

  明确

  “顺风车”不属于经营行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表示,此次草拟《珠海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号)等相关规定,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外界最为关心的“顺风车”定性问题,《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予以了明确说明。《意见(征求意见稿)》认为,合乘出行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合乘出行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征求意见稿共九条,分别对私人小汽车合乘出行的定义、性质、合乘各方、合成平台备案、基本规则、平台规则、非法营运界定、规范冲突、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私人小汽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近、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供需信息的,还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

  司机

  需符合无酒后驾驶记录等条件

  是不是只要自家有私家车就可以运营“顺风车”?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意见(征求意见稿)》,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龄在一年以上,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乘用车提供合乘出行。如果司机不符合条件的,将不允许在各类顺风车平台注册。已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有关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平台也应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收费顺风车,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对于“顺风车”平台,也明确提出了备案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本市只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平台应当在开展合乘信息服务前20日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备案,并提供合乘平台企业营业执照;通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信息发布、整合流程及操作说明;合乘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等制度文本。

  不过,同时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约召功能且已获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无需再进行备案。也就是说,诸如滴滴这类目前已经在合法运营网约车的平台,则无需再次进行顺风车备案。

  平台

  不得提供社交功能

  对于滴滴、嘀嗒之类的顺风车平台有何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出行信息不能让司机“逆向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近、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通过合乘平台整合供需信息的,平台不得提供未发布出行信息逆向查询乘客出行需求的功能。每次合乘服务信息的整合双方只能是一名合乘服务提供者和一批次(名)乘客。

  在费用方面,拟规定“顺风车”成本上限和收费方式。意见稿规定,分摊费用只按合乘里程计算,不得以时间或者其他方式计费,且单位里程费用不得超过本市二类巡游出租汽车06:00-23:00基准运价的50%。合乘平台应当在分摊费用上限内合理设置和准确计算合乘各方应予分摊的费用。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在安全方面,则要求平台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监控系统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出行信息包括司乘双方和车辆注册信息、车辆位置、行驶轨迹、出行次数等;建立合乘纠纷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司乘人员的投诉;在平台手机客户端启动首页设置安全提示界面和“一键报警”功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线上信息和线下人员、车辆一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珠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平台不得提供社交功能。

  另外,对于跨城合乘出行,则规定遵循“起始地”规则,起始地人民政府对合乘费用标准、合乘出行频次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诸如合乘者分摊费用高于本规定标准、超过规定次数和人数(批次)提供合乘出行、违反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原则的,认定为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平台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链接

  目前国内主要城市关于“顺风车”的规定

  广州 2016年12月21日起实施《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两次合乘出行。

  深圳 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中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提供合乘出行,同一车辆每天不得超过3次。

  北京 2016年12月21日发布的《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提出,本市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营运,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编辑:何柏梅
回到首页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29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