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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还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9-04-10 07:17 来源:南方都市报 陈燕

  南都讯 9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该方案要求,2019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在广东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全面推行。2020年,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基本建成并逐步推广应用,以信息化手段推动“三项制度”全面落实。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谁执法、谁公示”、“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

  方案提出,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全面公开,事中公示合法规范,行政执法结果及执法年度数据及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以及“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作脱密脱敏处理后再公开。

  方案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和加强事后公开,明确了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应当公开的信息。建立了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制度。同时规范公示方式,确定了统筹推进公示工作。

  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事前、事后信息统一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规定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省政务服务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信用中国(广东)系统以及各行政执法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应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面,在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出台前,由省司法厅牵头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方案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其他执法环节,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2019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当在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平台或存储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此外,方案对规范执法用语也作出明确要求。2019年底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出台本系统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音像记录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使用规范文明执法语言并开展音像记录。未设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规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方案提出,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方案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以及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扩大本地区、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2019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不足1人的,按1人配备),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利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全省法制审核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定期培训和监督考核。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解决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

编辑:何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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