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援引台媒报道,陈水扁向法院要求返还“国务机要费”案扣押物,台湾“高等法院”特别合议庭昨天(22日)以一审未审酌陈水扁是否符合声请资格等程序问题,撤销一审驳回陈水扁的裁定,吴淑珍等四名被告的抗告则都被驳回。
报道称,由于全案仍可再抗告到台“最高法院”,一审合议庭表示将待全案确定后,再重新开庭另作裁定,预料将回到原点重新审酌。台法界人士分析,台“高院”昨天的裁定,从程序上质疑陈水扁声请返还证物的资格,看不出对陈水扁有利还是不利。
陈水扁将“国务机要费”案卷证资料补核定为“绝对机密”,向台北法院声请返还相关证物。台北法院合议庭十月五日则认定相关卷证资料并非机密、且陈水扁的声请是在延宕诉讼等理由,驳回陈水扁等人的声请;陈水扁与吴淑珍等四名被告均提出抗告。
另据中国台湾网援引台媒报道,台湾“高院”认为,扣案的单据,陈水扁既然已提出、且交付其办公室会计处核销,陈再无所有权或管领权,会计处已成为“机要费”单据保管人,陈办公室为“机要费”单据所有人。陈办公室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秘书长,“机要费”单据纵然须发还,也应发还给陈办公室,而不是陈本人。
台湾“高院”认为,台北地院未先审查陈水扁是否有权(资格)请求发还,即以声请无实体理由为由,予以驳回,其裁定有违误,应发回另作适当裁定。
报道称,至于“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台湾“高院”认为,台北地院原裁定固属有理由,但其基础事实,大部分与“机要费”单据具有不可分割关系,故亦予发回更审,由其一并审酌,以免割裂。
据中新网援引台媒报道,台湾“高等法院”昨天晚间裁定原裁定发回台北法院更裁。但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抗告部分,则抗告驳回。
台“高院”根据“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解释,由资深庭长吴敦、受命法官陈佑治、陪席法官张传栗、官有明、李钛任等人组成特别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水扁提出抗告部分,裁定撤销发回台北法院重新审理,但可以再抗告。
特别合议庭撤销台北法院对于陈水扁的裁定,主要质疑陈水扁是否具备声请要求发还“国务机要费单据”及“侦查中供述证据”的资格,并引台“总统府组织法”规定,强调有权请求发还“国务机要费”单据者,以“总统府秘书长”名义才合法,陈水扁以“总统”身分要求法院返还,欠缺合法性条件。
(编辑:卢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