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精神,促进农村劳动力加快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该《意见》是全国第一个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省级专项政策文件。
《意见》四大亮点
一是突出吸纳和稳定技能人才。主要针对农民工的主体是一线的产业工人,以技能人才为主,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有效解决我省技工短缺问题。
二是适当放宽入户条件。允许在就业地达到一定年限的中级技能农民工落户,这无论从全国还是从省内目前政策来看,都是重大突破,有利于夯实技能人才基础,适应我省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升级对技能人才的庞大需求。
三是改革现行指标控制的审批制度,实行准入制度。这既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也有利于保证优秀农民工入户公平、公正。
四是允许农民工个人直接申报。以解决因用人单位不愿为其申报而无法享受进城落户政策的问题。
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条件
按照《意见》的规定,优秀农民工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作出积极贡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优秀农民工的入户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两类,符合条件的七大群体可申请入户城镇。
《意见》把年龄、健康、品行、就业、社保、计生和符合准予入户工种目录等情况列为入户的基本条件。其中,把符合准予入户工种目录列为基本条件,并由各市制订公布,是为了确保入户的农民工符合各地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化技能人才结构,满足各地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要,避免不对口的技能人才进城后难以立足和发展。
必备条件主要分为技能和评选表彰两大类,重点突出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兼顾受表彰和有突出贡献者。按规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七大群体可申请在就业地或回户口所在地城镇(指本省农民工)落户:一是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入户,这部分人属于高端技能型人才,我省企业非常紧缺,急需放开引进限制。
二是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三是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省户籍的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外省籍的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
对中、高级技能型农民工入户设定年限,主要是这两类群体,特别是外省户籍的中级技能劳动者数量庞大,必须从城市实际承载能力出发,科学、有序、逐步引入。
四是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以鼓励农民工在各方面积极努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为农民工树立典范。
五是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或参加本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这是为了兼顾目前一些技能水平突出,在实际工作中成为技术能手,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通过技能竞赛脱颖而出的农民工的入户需要。
六是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的。以此鼓励农民工积极钻研,成为知识和技能复合型人才。
七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以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急切需要。
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可享受五方面待遇
(一)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单位。
(二)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入户条件和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入户城镇的本省籍优秀农民工,可在一定年限内保留承包土地使用权。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办理程序
优秀农民工办理入户手续要经过申请、核准和迁转户口三个环节,申请和核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是申请。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为保障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民工的申报权利,符合入户地政府规定的,个人也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资格证书应经我省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验证。
二是核准。优秀农民工提出入户申请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十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卡。
三是入户。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优秀农民工凭入户卡到公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编辑:赵殿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