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国外对食品违法行为的重罚,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出台前,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最高罚款一般不超过5万元,除非引起特别严重的致人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者很少被判刑,违法所得远远高于违法成本。在违法成本过低、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的情况下,法律完全不足以震慑不法企业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乱世用重典”,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再也不敢、再也不能害人;让法律和执法者能够硬起来,真正成为老百姓利益的守护神,是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严格责任为主线,在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的同时,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震慑不法企业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
一是强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权力。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执行力不强的问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查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和用具设备等,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是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食品卫生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条例》对有关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最高五倍罚款提高到二十倍,最高罚款金额从五万元提高到十万元。《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未按规定购进食品及原料的、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或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等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外,对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补充规定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原有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和近年来现的食品安全新现象、问题,《条例》第六十七条对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分别对违反食品储存运输管理规定的、违反食品出产经营档案管理和进货查验规定的、对违反召回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四是设定了资格罚。《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被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编辑:赵殿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