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出了问题,消费者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然而深究起来,消费者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我们对自己利益的不负责任、息事宁人,助长了市场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歪风。保障食品安全,不仅要靠企业的诚信自律和政府的依法监管,还需要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安全责任分担的理念,作为消费者,应懂得如何识别和选择安全的食品以及家庭制备安全食品的常识,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是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以及鼓励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很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在强化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基础。《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发布食品标准、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查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条例》第三十条、四十九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分别规定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或公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情况、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年度抽查食品目录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四条要求食品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对进场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三是制定完善相关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十条、四十八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第五十五条规定,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如下:省经贸委020-83877478,省农业厅12316,省卫生厅020-84469333,省工商局12315,省海洋渔业局020-84485483,省质监局1236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96963,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0-38290073。
(编辑:赵殿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