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来,各级政府努力从经济增长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转型,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本级政府的最基本职责,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作为一项基本民生,各级政府近年来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予以高度的关注,投入了巨大的的精力,我省的食品安全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但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责任未作具体的规定,成为一些政府和部门推诿责任的借口。为此,《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引入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安全责任分担的先进理念,对政府及其监管职能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责任予以了明确,为政府完进一步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引方向和作出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多群体、多环节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应承担起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切实履行好监管工作机制建设、经费和人员保障、宣传教育、信息管理、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职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针对目前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部门职能分工不清晰造成的监管重复或空白、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执法扰民,监管效能低下等突出问题,《条例》在现有监管体制大格局下,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创新:(一)建立监督检查统一制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方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制定食品监督抽查计划,抽查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二)建立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我省的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众多,规模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为充分利用当前有限的监管资源,在总结前期各监管部门在推行食品安全信用制度管理中所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记录,确定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频次。(三)建立监督检查公示制度。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证照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四)规范监督抽查制度。针对企业反应强烈的监督抽查程序不规范、重复抽检、收取费用等问题,《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得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或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是明确政府及监管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中、执法不严等问题,为提高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条例》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赵殿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