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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经适房转让至少缴七成收益
时间: 2008-01-14 07:33   来源: 南方日报网络版

  ■新政解读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如何确认、政府如何进行补贴?随着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及保障方式等均将“有法可依”。

  《意见》的出台,无疑为全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带来福音。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抓紧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及档案建立工作。各地民政、房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已公布的标准抓紧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并于本月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明确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划定标准

  《意见》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按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因素界定。其中,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条件为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左右划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为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200%;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超50平方米

  《意见》要求合理界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各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自行掌握,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以户为单位确定对应的廉租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土地出让净收益至少10%用于廉租房建设

  《意见》进一步明确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将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任何单位不得新征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意见》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进一步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只能是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出售价格以及申请、审核、公示等均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房源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仍有多余的,由市、县政府统一向当地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意见》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意见》提出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配套建设向农民工出租或企业租用提供给农民工居住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民工廉租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意见》提出进一步的严格管理方法。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政府确定)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者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违规申报者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意见》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提供伪造、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以及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出租牟利的家庭,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今后不得再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编辑:付昱)

作者: 记者陈韩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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