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丙友
公元1764年,意大利年仅26岁的青年贝卡利亚,以“最适合雄辩和富有想象力的题目”,写就一本关于刑事法律的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深刻揭示了旧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许多时至今日仍闪烁着理性之光的原则规则、至理名言。其缜密的逻辑,朴素的哲理,精辟的语言,读来令人拍案叫绝、荡气回肠。
《论犯罪与刑罚》面世至今,244年过去了,但时光的尘埃不仅未能掩蔽其光辉,反而历久弥新,跨越时空绽放出永恒的光芒。在倡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再一次重温这一不朽名篇,直让我思接千载、断想连连。
一、贝卡利亚极力呼吁废除死刑
《论犯罪与刑罚》完整的论述了死刑的种种弊害: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死刑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死刑起到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使其本身试图威慑他人的目的丧失。贝卡利亚指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贝卡利亚写到:“体现着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贝卡利亚还一再告诫世人,死刑的错误不可挽回。
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完整准确地论证了死刑危害的人。在我看来,当今哲人、专家关于死刑存废的煌煌巨著,其思想深刻性也无人能出其右!贝卡利亚的废除死刑观虽然未能在全世界实现,但全世界三分之二以上国家和地区废除或实际不适用死刑的成果也足以令其欣慰。囿于国情的不同,我国暂时尚不能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已成为国人共识,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死刑核准权的回收无不彰显着贝卡利亚所倡导的精神:生命权至高无尚,尊重生命是尊重人类自己的生存!
贝卡利亚以其深邃的思考向今人提出严肃的追问:草菅人命、无视人权难道只在蒙昧野蛮的司法制度中出现,现代司法制度是否同样蕴涵这种危险?面对不可避免的司法错误,那种“刀下留人”的现实话剧不可能重复上演,无辜者丧失生命在所难免!
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你而鸣!重览贝式宏论,我辈检察人员对海明威的这一警言理应有更深刻的体悟!
二、贝卡利亚指出了诉讼程序的重要性
“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这是因为它们可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因为这样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纷乱和徇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
手续和仪式即为诉讼程序,诉讼讲究的是程序和理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视野中,诉讼中的斗争哲学观理应让位于和谐哲学观。斗争哲学讲求的是通过斗争的方法和手段来消除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和谐哲学则承认、尊重各种主体的正当要求,平等保护这些正当需要。在这些利益发生冲突时,通过各种平和而非激烈对抗的方式来化解这些冲突。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冲突对一个社会来说,起到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社会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让冲突在程序的装置内有序冲突、竞争并选择新的生活规则。
和谐哲学观的践行需要司法理性。司法理性要求我们,在追究犯罪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保护其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惩罚其应受惩罚的行为,“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司法理性还要求我们,诉讼是思辨之所,是论辩之地,不能凭据强权以独占诉讼资源的方式胜出。律师法的修改,正是对控辩不平等现象的矫正。无数事实证明,诉讼的天平倒向强者,乃错案之源。只有质疑和矫正力量的足够强大,才能保障诉讼沿正确的轨道运行。因为,控方意见和主张如果能在辩方强有力的质疑声中岿然屹立而不倒,其准确度必高,其错冤的可能性必低!就程序理性而论,新律师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论犯罪与刑罚》所倡导的思想如出一辙。贝卡利亚泉下有知,理应为之颔首称是!
三、贝卡利亚深刻论述了刑罚的真正作用及其局限性
贝卡利亚清醒地看到,刑罚只是社会防卫的工具,而不是报应的结果。只有当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实受到侵害时,才有防卫的必要,因而,刑罚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因为,“对犯罪最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
哲人的这一论断向我们发出的追问至少及于两点:
一是重刑思想如何扬弃。一个时期以来,乱世用重典成为时尚话题。一旦某地治安严峻,“严打”于是如影随形。更为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是,“严打”这一特殊时期的刑事政策经常被作为常态在施行。古语虽有云“乱世用重典”,但目前我国社会经济一片欣欣向荣,虽然仍处人民内部矛盾凸现期、刑事案件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但总不至于得出乱世的结论。故用重典应有选择、有节制。单纯的“严打”在难以毕其功于一役的同时,还有突破法治底线、破坏公正之虞。有必要作适度调整以克服其实践中的片面性;有必要另寻良策,在治标的同时注重治本。正源于此,党和国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严打”的扬弃,又何尝不与贝卡利亚的慎刑思想一脉相承?
二是司法实践中我们怎样才能做到刑罚的及时性。陈毅有诗云:“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但久为世人诟病的官员边腐边升现象却屡见不鲜。如果“伸手”与“被捉”之间,历时数年,有谁还会将两者建立起直接的因果联系?于是乎,在侥幸的心理下,贪贿之欲如脱缰野马,小贼集成大贪,国家受损经年!为今之计,只有如贝卡利亚所言,最大限度地缩短“伸手”与“被捉”的时间,及时、迅速地惩罚犯罪,则刑罚的惩罚和预防效应必将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四、贝卡利亚对刑事诉讼中的刑讯更是深恶痛绝
他写到:刑讯制度之所以荒谬,是因为它会导致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因为刑讯的痛苦会使强壮者坚持沉默,以便使较重的刑罚换为较轻的刑罚,会使软弱者做出交待,以便从比未来痛苦更具有效力的现时折磨中解脱出来。刑讯更为荒谬之处还在于它必然产生一种奇怪的结果——无辜者处于比犯罪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既然每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随本人体质和感觉的不同而不同,那么,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因为,数学家可以根据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更加准确地计算出使他招供的痛苦量。
无数错案的发生无不印证出贝卡利亚的先见之明:杜培武、佘祥林,冤错案的背后无不显现出刑讯的罪恶阴影。反思杜培武等冤错案件,重温贝氏的至理名言,对刑讯的危害,我辈检察人员不能不省、不能不察!
……
详览深研,我们惊讶地发现,在区区几万字的小册子里,无处不闪烁着智慧和理性的光芒,无处不透露出对法律和社会的深刻思考,无处不体现出对制度和人性的现实追问。
抚今追昔,以古鉴今,我们欣慰地看到,贝卡利亚的许多愿望已经或正在被人类实现。我们也不无汗颜地承认,他提出的一些设想,直到今天仍然只能是人类奋斗的目标。
让我们再一次重温并记住贝卡利亚的经典话语: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审判应当公开,证据应当公开,以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作者单位:省检察院)
点评:邱世绪
司法公正是司法自身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论犯罪与刑罚》正是一本讨论司法公正的书。它的面世虽然已经过去了近两个半世纪,但其中的司法精神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性。本篇读后感联系该书探讨的主要问题,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和法理原则,就死刑问题、诉讼程序、刑法作用、陪审制等司法范畴谈了自己的体会和看法,在强调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今天颇具启发性。文章选题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结构紧凑,基本观点正确,分析问题有较突出的法理性和学理性,文字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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