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参事工作
——读《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札记
2009-04-14 16:08:35 南方网

彭 赟

  协商民主理论被认为是继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和自治民主等民主范式之后,当代民主问题研究的新范式。它是由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1980年发表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提出来的。之后西方和南非的一些学者对它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出版了相关的专著。2003年之后,我国中央编译局开始系统引介协商民主理论,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2004年,浙江大学邀请国内外学者,召开了“协商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

  由詹姆斯。博曼等主编、陈家刚等。译的《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是一本讨论协商民主范式的论文集,收集了欧美诸多学者的研究文章,其研究角度不一,观点也不完全一致,但都认为协商民主是当代社会发展之必须,并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益显。对协商民主的内涵,主要有三种看法:其一,将协商民主看成是通过公开讨论做出决策的民主体制;其二,将协商民主当做一种社会治理形式;其三,将协商民主看作一种政府形式,一种社会共同体或社团,有关人士参与其中进行对话、寻求共识。

  关于协商民主的共性,可概述为“五性”:一是多样性,即文化、种族、民族、社群与利益的多样性等。它既是协商民主之前提,亦是其动力;二是合法性,即通过参与、讨论、对话和参与者的偏好转换,形成共同的决策,予决策以合法性;三是程序性,强调通过具体环节和机制设计,规范参与、讨论和对话;四是公开性,要求协商过程是公开的;五是平等性,包括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机会、资源和能力等方面的平等。

  关于协商民主过程,一般认为有七要素:1.参与者。它是协商民主的主体。其范围可以是团体亦可是个体。2.理性。参与者对问题的思考是理性的,而非情绪化的。3.责任。参与者要对自己的观点承担责任。4.偏好。即参与者对某种选择的倾向性,强调通过讨论和对话,实现差异性偏好的转换,最终形成共识。5.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包括对话、沟通、讨论、审议等广泛内涵。6.公共利益。参与者要以公共利益为诉求。7.共识。参与者通过对话、讨论、利益表达之后形成共识,在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决策。但协商民主理论也认为,由于参与者的偏好与利益,有时实现全体一致的共识是有困难的,所以还应有“持续性共识”。

  可见,协商民主就是“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协商民主理论的诉求,是希望建立“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空间的民主政府”。在协商民主理论家们看来,要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力,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与协商,比自由选举更为关键。协商讨论是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实现“民众的统治”的重要标志和途径。

  我国的参事工作,是独具特色的协商民主形式之一,它既先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而存在,又在许多方面与其基本诉求相吻合。

  首先,我国的政府参事大多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中的高层专家学者,他们是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协商参与者”,其参与决策具有“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多样性”和“平等性”,具“理性”、“责任感”和价值“偏好”,其参政议政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

  其次,参事工作的基本性质是统战性和咨询性。其统战性在于,它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咨询性则主要表现为参事政策调研、审议政府有关法规、工作报告及文件草案,及向政府反映群众诉求。这两性皆切入协商民主内涵。

  再次,参事工作内容主要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决定了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追求,以“共识”为归宿,以“对话、沟通、讨论、审议”等为手段,对政府决策进行“协商”,促使政府决策科学化。因此,参事工作既有协商民主的主体身份,又有体制特色,既具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又是政府“治道方式”之一,是应当重视的协商民主形式。

  在民主理论的演进发展中,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与论证,拓展和完善了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协商民主不是把自由选举看作民主的唯一标志,而是把决策过程的大众参与作为民主的价值追求,强调过程中的平等协商,强调通过协商来协调各自利益,形成决策共识。这对我国公民社会的培育,对于推动现实多元社会的协商制度创新,并将之导入民主建设轨道,是颇具启发意义的。另一方面,协商民主理论让我们更加关注社群、社区组织等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关注中国特色的单位、行业协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家庭等现代“公民社会”组织,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将扮演的积极角色。

  实际上,从协商民主的视角看,参事工作在我国政府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已经比较好的显现出来了。其发挥作用的基本特色是:

  第一,代表性。参事虽然是以个人身份参政议政,但他们在政治上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是政府联系社情民意的桥梁之一。

  第二,全局性。参事们的参政议政涉及政府工作的所有方面,甚至一些政府工作尚未注意的地方,参事工作可以“未雨绸缪”;一些政府工作暂有遗漏的地方,参事工作也可能“拾遗补阙”。

  第三,专业性。参事多由非中共的专家学者组成,其参政议政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性,其建议和进言往往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第四,超脱性。参事从事参政议政,完全以追求社会“共同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有“价值偏好”而无个人、党派、部门、单位等方面的私利,其调研与建言比较公正超脱,提出的对策切实可行,易被各利益方所接受。

  第五,治道性。参事参与政府决策,但他们不带职、不主政,有参政之责,无部门之域,有建言之能,无行政之累。其身份超脱,具全局视野,有百姓情怀,善专家角度,献肺?之言,求社会公利,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比较独特的作用。

  从协商民主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衡量,参事工作中现实存在的薄弱环节,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和工作层面进一步向六个方面推进。

  一是法制化。参事工作在我国已经存在了近60年,但有关法律法规一直阙如。应当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正式将我国的参事制度确立起来,从完善这一协商民主形式入手,对参事室、参事队伍和参事工作的性质、职能、定位、队伍构成、聘任方式、工作待遇、工作要求和工作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规范化。目前参事工作可能是政府序列中规范化程度最低的,并日有积重难返之虞,影响了它们在协商民主建设中作用的发挥,是亟待解决的。

  三是程序化。公认的程序是协商民主的必要条件。参事工作虽在各地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程序,但国家层面则缺乏统一规定。程序化有利于参事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以及在全社会培育协商民主的良好机制。

  四是社会化。公开参与、面向公众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特点。参事工作应当拓展参政议政渠道,广泛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听证会、咨询会、论证会和规划会;应当与传媒建立参事资政议政的专门渠道,让参事真正成为政府与公众进行公共政策制定、修正和反馈的中介与桥梁;要将被实践检验正确的有关参事参政议政成果公开发表,向社会各界展示与示范协商民主成果。

  五是多样化。即应当拓展参事工作的内容、方式和“向面”,突破其长期以来比较单一化的格局,走出以往“孟尝君与毛遂”式的单一主卿关系,将参事工作发展成以政府协商咨询为主、面向各界、面向公众、面向社会的具有多方面协商咨询价值的民主建设载体。

  六是系统化。参事工作的系统化建设,应包括部门、队伍、工作和知识支撑系统化四个方面,让参事工作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发挥得更好,并不断提供导引和示范。

  (作者单位:省参事室(文史馆)

  点评:邱世绪

  协商民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和内容。本文作者通过阅读《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一书,并结合自己从事的政府参事工作,谈了对协商民主以及参事工作与协商民主之间关系的体会,提出了不少重要认识、观点和建设性意见。其中对参事工作之于协商民主所呈现的特性分析以及参事工作如何发挥协商民主作用的向度选择的思考不乏新意。文章选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结构完整合理,基本观点正确,文字严谨流畅,有关意见建议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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