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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之名打工下班途中被撞死遭遇索赔难
2008-08-05 09:04:44 来源: 广州日报网络版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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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梅江区金山陂塘的刘某兰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一时随意借用堂妹之名到工厂打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后,丈夫为向工厂索取工伤赔偿竟与工厂打了近10个月的官司,近日梅江区法院终于作出判决。

  事发:

  借他人之名打工下班途中被撞死

  去年10月17日晚,刘某兰在梅江区某电子厂加班后,在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由五里亭往月梅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丈夫温某才知道,从去年3月6日开始在该电子厂打工的刘某兰其实是以其堂妹“刘某英”的名字进厂的,该厂员工资料卡和厂牌照片均是刘某兰本人,在家属状况一栏亦填写其丈夫温某的名字,但是电子厂与刘某兰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厂:

  以查无此人为由拒赔

  温某办完妻子刘某兰丧事后,以刘某兰是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死亡为由,向梅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赔偿各项损失6万多元。

  今年1月7日,梅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刘某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兰为工伤死亡。电子厂不服,向梅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梅江区人民政府于今年3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

  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电子厂不服,于今年4月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厂里只有刘某英没有刘某兰,与刘某兰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电子厂与死者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死者的死不属于工伤死亡,要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兰虽然是以“刘某英”的名字进厂见工并被录用,但在该厂上班的就是刘某兰,而不是“刘某英”,刘某兰的员工资料卡、厂牌、死者工友的证言以及对电子厂负责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均可以证实刘某兰一直在该厂做工直至死亡。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刘某兰与电子厂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规定,于近日作出维持该工伤认定的判决。

(实习编辑:马菁璟)

记者叶仕欣通讯员吴优、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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