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斯毅表示,只有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人涨工资才大有希望。
陈处长认为这个工资指导线难以真正落实,是因为企业工资指导线是“建议”而非“强制”。由于缺乏评测体系,政府主管部门更无从考察企业是否执行工资指导线以及执行情况如何。企业工资指导线惟有对已经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员工有一定意义,员工可以此作为要求企业调整薪水的依据。
百万企业仅两三百集体协商工资
问题在于,目前我省只有两三百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广东登记在册的企业多达100多万家,两者相比悬殊极大。并且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这两三百家企业,其中也没有多少企业能够真正落实工资指导线。
“但这也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将无所作为!”陈斯毅说,市场调节有滞后性,劳动者又处于相对弱势,必须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他认为,当前要着力培育工资协商主体,解决好职工代表缺位以及企业工会真正代表工人、维护职工权益问题,形成劳资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力量均衡的协商机制。同时逐步提高协商能力,通过合理有序的协商,切实解决好企业或行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通过依法完善三方机制,加强对集体协商的指导。在协商不成时,要加强干预,促成协商,及时解决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企业分配微观决定机制的形成。只有通过规范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特别是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工资的“共决”。
工资立法将成工资倍增的保障
陈斯毅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从前年开始,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去年国家劳动部就希望在广东开展“工资立法”的试点,今年下半年广东工资立法将在全国率先实行。
据悉,“工资立法”现有两个初步成形的做法;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督促企业在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然而对于工资立法有一些专家却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制定薪酬当然属于企业行为,政府干涉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但陈处长却认为薪酬由市场决定有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市场必须是成熟的。成熟的市场之中有均衡机制,能够对供求关系进行理性的调节。
陈处长说,我们正处在体制转轨期间,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一整套工资分配制度被打破后,目前大部分企业内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尚未形成,导致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混乱两大问题。突出表现为高管人员工资水平偏高、增长快、灰色收入多;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低、增长慢、福利待遇少;用资本所赚的钱越来越多,靠劳动尤其是体力劳动所赚的钱越来越少,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中的比例逐步下降,经济增长的成果向富人过度倾斜。这就是为何我们总是感觉自己收入下降的原因。
(编辑:胡曼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