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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权向执法机构举报垄断
2007-08-31 07:28:11 星期五 来源: 信息时报网络版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该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今后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主导的方便面涨价事件”将有法可依。

  昨天(8月30日),酝酿了13年、争论了13年、“难产”了13年的《反垄断法》终于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明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最复杂的法律,法律专家常比喻说:“上至天上的航空公司的合并,下到地下鸡蛋的批发,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所有竞争性商业行为,都归它管。”昨天,记者专访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平贸易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白沙律师,全方位、多角度解读《反垄断法》对政府、消费者、企业等将产生的意义和影响。

  张白沙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墨尔本大学商法硕士、西悉尼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澳大利亚对《反垄断法》进行多年钻研,对澳大利亚的竞争法、美国反垄断法、欧盟的竞争法有深入研究。现在暨南大学任兼职教授,用英文教授《反垄断法》及经济学和国际经济法课程。《反垄断法》一审二审期间,均应邀向全国人大提交修改建议。

  [关键词:政府]

  不能用行政命令调节价格

  问题:房价这么高,政府能够干预降价吗?肉价越涨越贵,政府能让降价吗?

  解读:《反垄断法》的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状态,保护消费者的福利,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手段来涨价或降价,除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和专营专卖的行业外,其他国家再也不能说中国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比如:《反垄断法》实施后某商品价格上涨了,政府要做的是调查价格上涨是否人为合谋,如果不是就看该行业进入门槛高不高,若门槛不高,高价意味高利润,则自然向市场发出信号,吸引新的竞争者加入,竞争使价格趋于合理;若门槛高,进入该行业有壁垒,政府的责任就是逐步清除壁垒。而不是出指导价,抑制价格上涨。

  而且,在广州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反垄断法》对相关管理部门人才素质要求很高。例如:如果某行业的两个企业要并购,政府对其行为进行审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了解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竞争战略、销售额、利润额、产业结构、产业分布,经营者的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执法人员要精通法律和经济学。

  [关键词:消费者]

  维持竞争带给消费者福利

  问题:王小姐所住小区的配套服务设施,宽带、固定电话和一切接入性日常生活设施,用哪种全是开发商说了算,业主没有选择权,“这种情况算垄断吗?如果算,我们能怎么做?”

  解读:根据《反垄断法》,如果开发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就没有权利这样做。《反垄断法》的终极价值是通过维护市场竞争状态,提高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福利。通俗的讲,就是长期使中国市场上的商品保持价廉物美,琳琅满目。

  比如: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成立,我国首度在基础电信领域引入竞争,打破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公用通信网的局面,当年要花上2万~3万元的手机现在只要几百元,这就是竞争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反垄断法》就是维持竞争,使企业为了不断降低成本、技术创新及产品差异化,最终受惠的是消费者。因此,《反垄断法》又称作竞争法或公平贸易法。

  问题:《反垄断法》对电力、电信等行业垄断都只是有限制止,有人认为这样的《反垄断法》没有意义?

  解读: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根据《反垄断法》,要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垄断行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因此,消费者或者中小企业可以选择举报,反垄断机构接到举报后必须调查,而反垄断调查机构根据法律是有很强大的调查权力的,所以不会削弱《反垄断法》在实际层面的执行。

  [关键词:企业]

  反垄断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问题:《反垄断法》是否在阻挠企业做大做强?

  解读:《反垄断法》是维持竞争,竞争使企业不断降低成本,技术创新及产品差异化,从而使得企业不断走向强大。通俗说,垄断状态并不违法,法律不管你的市场份额是占50%、60%还是70%、80%,只管你的行为是否排除或限制竞争。如果大企业能证明,其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可以允许。

  联合竞争应不触犯《反垄断法》

  问题:中小企业与强势大企业做生意有很多苦恼:大卖场拒绝自己的产品进驻、收取不合理的进场费、回款时间很长、大企业不允许渠道商代理其他品牌等。

  解读:《反垄断法》实施后,大企业再不能这样“欺负”小企业。《反垄断法》严格限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欺负”中小企业的各种“招数”:掠夺性定价、搭售、歧视性价格……

  《反垄断法》严格限制企业间可能限制竞争的联合,但对中小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例如:在面对强大的卖场时,中小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和大卖场谈条件。但在使用这一权利时,中小企业要能证明自己的联合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就触犯《反垄断法》。而对于广州众多产品主要出口的中小企业,联合打开国外市场更要小心行事,不要弄巧成拙,反被反垄断起诉。

  不能利用知识产权搭售商品

  问题:某小服装厂老板抱怨,他们向有专利的大企业购买产品,但对方一定要把卖不出去的衣服搭配才肯卖,没办法,他们只有接受,谁让人家有专利!因为知识产权是有垄断性的,那么《反垄断法》是否会抑制企业创新呢?

  解读:知识产权是有一定垄断性的权利,如果专利拥有者应用不当,或通过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权利,进一步谋求非法市场优势,如搭售产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歧视、瓜分市场等,都将受到《反垄断法》的惩罚。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激励创新方面是殊途同归:《反垄断法》通过维护竞争的市场,优胜劣汰来刺激创新;知识产权是通过有限的垄断性及由此给予创新者这种利益来鼓励创新。形象的说法是,强大的知识产权与有利的《反垄断法》政策,在促进创新的共同目的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所以《反垄断法》的颁布只会有利于我国创新政策的执行。

  [关键词:行业协会]

  避免讨论成本或价格等问题

  问题:最近,中国消费者给小小方便面“闪了一下腰”,把行业协会推倒风口浪尖。在我国,行业协会主要功能包括:一是为行业协会的成员提供服务,二是为政府的行业管理提供协助。但是,有些行业协会在为成员提供服务时却搞价格联盟。

  解读:以后行业协会的各种会议最好请律师在场,而且避免提到价格、成本等问题,不要让竞争者们在行业协会做影响价格的行为,避免企业串谋达成统一价格,影响消费者利益。对于企业来说,最好的竞争战略就是“不竞争战略”,大家达成协议,联手赚钱。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同行是冤家,即使是在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中,人们也各自心怀鬼胎;而他们相互沟通的目的,往往只是合谋来损害公众的利益,或者设法哄抬价格。”

  《反垄断法》条文选登

  七种行为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七种情况可得到反垄断“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编辑:吴洁芬)

 

作者: 蒋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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