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疑两条规定:
规定1:“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发现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质疑:业内人士表示,此规定操作性不强,“旅行社作出赔偿的前提条件是:首先,游客需要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报告。其次,游客购买该商品的有效凭证。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游客如何证明买到的商品是掺假、以假充真等。目前,珠宝、玉器等商品还有中间机构来鉴定真假。但对于食品、工艺品、电器等,游客很难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商品的质量。而旅行社恰恰需要提供该证明来向旅游商店进行追偿。”
规定2:“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除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外,其他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取得其委派。”
质疑:旅行社对这一规定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方面,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如要取得导游服务机构的委派,旅行社为此要向导游服务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无形中增加了成本。更重要的是,目前,由于导游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除了实行挂靠、年审、导游资格考试等常规功能以外,他们很少对旗下的导游进行质量跟踪、发展培训等等。所以,其委派的导游往往并不能达到旅行社的要求。”
(编辑:栾春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