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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已经省委、省政府原则上同意的《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二十八条”),于前、昨(30日)两天在全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上正式亮相。
与“二十八条”同时亮相的还有其首批配套文件,包括省政府已印发的《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我省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关于省属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监督管理机制创新的意见》等4个省国资委征求意见文件。
此外,为将其中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广东省还将推出一系列配套文件。这些配套文件的陆续出台将广东今后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思路描画得更清晰。
划定国资收益的上缴比例
记者注意到,“二十八条”第18条提到,要“加快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各项监管制度中就明确包括审计和收益收缴制度。
这一思路具体表现为《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是首个“二十八条”的配套文件。
《暂行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包括: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利润以及省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按照规定,今后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与所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必须按100%上缴;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30%上缴。
同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产(股)权的应得股利(红利)、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均按20%上缴。
而针对所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份应得股利(红利),省政府对其实行分类上缴。其中境内上市股份公司按50%上缴,广东持有的中国电信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100%上缴。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和使用方面,国资委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执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缴入省国资委专户,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等收益缴入省财政专户。省财政专户中50%比例以内的部分资金,经省政府决定合并到省国资委专户中,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支出及国有资本再投入。
员工可拥有中小国企产权
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从2002年已经启动,省属国有企业主要按《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67号)的精神推进改制工作,并没有单独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
因此,广东省即将出台的《关于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在省属21个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全面推进其所属的非主业中小企业改制,盘活资产,精干主业,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另外,广东将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工作。改制范围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未纳入省国资委监管、由省有关部门直接监管的省属集团所属的非主业中小企业。
评价认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业分离改制,将成为深化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记者注意到,这次改制政策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非常宽松。新政策规定,改制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增资扩股、兼并、租赁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而国有产权的转让对象则宽泛到既可为企业员工、经营者,又可为民资、外资等其他经济成分。
(编辑:栾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