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讯 从今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对此,很多市民致电询问:“如果2月份的工资3月份才发放,该怎样计算个税?”针对这一问题,广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应按2000元扣除。
据介绍,根据文件规定,从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特别强调,“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工作人员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某单位于2008年2月5日向某员工发放当年1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费一金)3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8年3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8年3月1日之前,因此,应适用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1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元-1600元)×10%- 25=115元
例二:某单位于2008年3月5日向某员工发放当年2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费一金)3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8年4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8年3月1日之后,因此,应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元-2000元)×10%- 25=75元
(编辑:林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