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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特产(农业类)申报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4-03 11:16 来源: 南方网

关于印发《广州特产(农业类)申报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农〔2008〕27号

  广州特产(农业类)评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做好广州特产(农业类)评定工作的部署,我局牵头制订了《广州特产(农业类)申报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该办法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广州特产(农业类)申报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广州农业特色产品,扩大产品品牌效应,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广州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农业在大都市建设中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州特产(农业类),是指在广州市区域内利用特有的品种,或采取特别的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或特定的条件下生产,在产品风味、口感或外观形态、营养结构等方面具有显著地方特色,同时具有一定的历史人文背景、社会知名度,并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经广州特产(农业类)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定的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第三条广州特产(农业类)认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评委会审定的原则。

  第四条 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农业局、经贸委、质监局、旅游局、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组织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定工作设鲜活类和加工类二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评委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依据广州特产(农业类)认定的评价实施细则和技术方案,开展评价认定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广州特产(农业类)产品纳入相关的发展规划,对生产或经营企业在基地建设、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引导和政策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各区(县级市)农业主管部门、各镇(街)或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以及合伙、经济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广州特产(农业类)应当同时具备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特有的品种生产,或具有独特的风味、口感或营养结构或外观,或采取特别的生产方式、特殊的技术工艺;

  (二)产品按相关生产规程进行生产,符合国家、省、市级行业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品在广州地区已有一定的生产历史或人文历史背景、在广州地区,省内外乃至港澳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认度。

  第九条 以下各项,可作为优先推荐广州特产(农业类)参考条件:

  (一)生产区域获国家评定授予的原产地保护标志;

  (二)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三)所生产区域已获得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四)有效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的产品;

  (五)获得广州市名优农产品称号或市级以上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广州特产(农业类):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产品;

  (二)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产品;

  (三)无法进行质量监控的产品。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评价

  第十一条 广州特产(农业类)评价指标及指标体系以广州特产(农业类)的定义、内涵为重点,采用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具体由评委会组织制订。

  第十二条 广州特产(农业类)评价指标的主要内容包括:1.品种、风味、营养及口感、观感的独特性;2.生产方式或技术工艺、生产条件的独特性;3.质量安全标准;4.历史与人文背景;5.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度。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类别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体系中具体指标的确定及其权重比例,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及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办法等,将由办公室组织各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广州特产(农业类)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我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将评定广州特产(农业类)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单位按属地受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中,市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填写《广州特产(农业类)评定申请表》,以及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市有关部门和(或)区、县级市农业局出具的推荐意见。市有关部门和(或)区、县级市农业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当出具的推荐意见。

  (四)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申报材料后,全面进行核实、资格认定和预审,对材料不完善的申报,向申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完善或补齐材料;对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报,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一)评委会办公室将预审材料按类别组织各专业委员会进行评价初审。专业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方案等对申报产品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提出认定的评审意见,并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评价报告和建议认定名单。

  (二)评委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评定名单汇总整理,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向市民进行咨询调查,征求市民的意见。

  (三)评委会办公室综合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社会调查机构向市民进行咨询调查的意见,提出评定意见报评委会审议,最终确定广州特产(农业类)入选名单;入选名单将通过广州农业信息网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30天。

  (四)对通过评定和公示的产品,以广州特产(农业类)评定委员会名义,颁发认定证书并授予“广州特产(农业类)产品”的牌匾。

  第十六条 评审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评委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次申报广州特产(农业类)的申报人;

  (二)是本次申报人的近亲属或申报人其他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次的申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对评审结果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扶优汰劣机制,对广州特产(农业类)产品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广州特产(农业类)产品认定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一)广州特产(农业类)产品认定专用标志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设计,并报经评委会审定。

  (二)凡获得广州特产(农业类)认定称号的产品,其外包装可按规定的图案印刷广州特产(农业类)标志。广州特产(农业类)标志不得任意更改,但可根据产品包装设计需要按比例决定图案的大小。

  (三)广州特产(农业类)认定专用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包括超出认定产地生产范围的同类产品。其中,鲜活类特产的专用标志,必须注明产品风味最佳时段。

  (四)获得广州特产(农业类)认定专用标志的产品可由申报单位组织经营,或授权他人经营,或采取其他方式经营。广州特产(农业类)标志专属于获得广州特产(农业类)申报单位所有,申报单位或经营者不得转让广州特产(农业类)标志。

  第十九条 实行对获得认定的广州特产(农业类)产品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评委会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广州特产(农业类)其使用单位按通知要求,将监测材料报所在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单位将监测材料直接报评委会办公室。

  (三)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级市)被监测的广州特产(农业类)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报评委会办公室。

  (四)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专家对被监测的广州特产(农业类)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评委会办公室。

  (五)对监测不合格的,经评委会审定,取消其“广州特产(农业类)”资格,禁止其使用广州特产(农业类)认定专用标志;对三年内原申报单位以该产品重新申报广州特产(农业类)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广州特产(农业类)资格的,取消其广州特产(农业类)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较大损失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六)违反本办法使用广州特产(农业类)标志,经评委会办公室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经评委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其产品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严重影响获得广州特产(农业类)产品的质量和声誉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广州特产(农业类)认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评审、监测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其中包括技术秘密),做到公正廉洁。对有泄密或违法利用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广州特产(农业类)认定专用标志其使用单位更改单位名称,需要对其获得广州特产(农业类)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由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经评委会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评委会成员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用,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止。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办法施行的情况予以评估。

  附表:广州特产(农业类)评定综合评价表及申请表

广州特产(农业类)综合评价表

1:基本情况

表2:申报产品简介

 


  1、产品的内在独特性(包括品种的独特性或风味、营养、口感或观感的独特性):

 

  2、生产方式、生产环境及技术工艺的独特性:

 

  3、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4、历史人文背景:

 

  5、社会知名度:

 

 

3: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4:专业委员会评价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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