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广东首部省级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和促进保障、治理监督措施,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针对部分群众文明行为意识不够强、不文明行为仍比较普遍等现实情况,《条例》明确了各类文明行为准则,体现了鲜明价值导向。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校园、网络、家庭、饲养宠物等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其中包括“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驾驶非机动车不逆行,不乱穿马路”“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等规定,与民生息息相关。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条例》要求,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条例》还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避免餐饮浪费,践行绿色殡葬等文明健康环保生活方式。
如何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条例》明确,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为抓手,推动完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服务保障措施;政府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信息,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
治理监督机制方面,《条例》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周期,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徐嵩认为,《条例》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并将其融入法治广东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水平进步。
南方日报记者 吴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