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7月19日上午11时许,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获得批准。我国境内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在深圳诞生。
2018年,梁先生选择在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创业失败后,银行债务越垒越高。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他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债务无力全部偿还。
“最糟糕的时候,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梁先生说,今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让他看到了希望。3月10日,陷入债务泥潭的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在材料中,他写明:自己目前在一家企业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重整可行性计划。
法院审查认为,梁先生申报材料完备,客观真实,本人偿债意愿积极,且能100%偿还本金,符合“诚实而不幸”这一立法特征。在受理申请当日,法院依法停止计算梁先生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需在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他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为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条例》规定自然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意图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个人破产制度不等于欠债不还,而是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区分开,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长期以来,由于只有企业破产法,我国境内的破产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填补了我国境内自然人破产法律空白,对今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尚黎阳 邓子良 苏国锐
个人破产制度迈出第一步
王梓佩
7月19日,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裁定文书,正式宣告破产。这是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破产制度、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境内首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个人破产制度赋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经济上重生的机会,能够实现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重救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调动市场主体创业积极性。但受“欠债还钱”观念等因素影响,我们还有不少人暂未对此形成共识。在此背景下,个人破产首案备受关注。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严格把控债务人申请破产资格,兼顾细致筛查与及时救济;一方面依法介入破产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更好地履行还债义务。根据重整方案,梁先生将在三年内实现债权本金100%清偿,债权人也可以提高受偿效率,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
可以说,个人破产首案是一次生动的以案释法,有力回应了社会上对个人破产的误读,为个人破产制度走向全国积累了宝贵经验。对破产法律制度发展,深圳迈出的“第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