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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起施行 最高罚款100万元

2021-02-25 20:54 来源:南方网 黄绮铌

  南方网讯 (记者/黄绮铌)2月2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解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工作情况。

  《条例》于2021年1月24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构建新型治理体系 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条例》分六章,共五十一条,重点明确了五个方面内容,包括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模式、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和条件、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条例》构建了“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将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同时也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要求。

  一是规定企业落实自主管理,通过主动申领、主动监测、主动记录、主动报告、主动公开,将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二是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依法处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

  三是规定政策制定公开、审批过程公开、排污信息公开、处罚结果公开,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有序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企业排污行为。

  强化法律责任 罚款最高达100万元

  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

  例如,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管理、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惩。此外,《条例》也强化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的衔接。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广东已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据介绍,广东省2001年开始探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至2016年底,全省各地共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5.1万个,为国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2017至2019年,广东省按年度、分行业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2020年全力推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与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截至2020年底,广东省全面完成约69万多家排污单位的摸排,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约3.8万家,实行排污登记40万余家,限期整改2900余家,已永久关闭、长期停产或者无实体企业等特殊情形的约25万家。广东省摸排排污单位数、核发排污许可证数和排污登记数均列全国第一。

  广东固定污染源量大面广,总数多,《条例》实施后对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了法律支撑,突出了管理重点,明确了责任归属,贯彻实施好《条例》将利于加快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下一步,广东省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制度有效性。

编辑: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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