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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明确机动车礼让行人标准:人车都可通行时,车辆让行人

2020-10-17 07:20 来源:南方网 尚黎阳

  南方网讯 机动车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什么情况下该礼让?礼让的认定标准和程度是什么?近日,广东省检察院联同湛江市检察院,就一宗因此引发的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组织召开了行政检察案件公开听证会,向社会公众普法。2018年2月1日上午,陈某驾驶小汽车在湛江某路段向北行驶,在一个交汇路口前行十多米后,被交警以未礼让行人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我没有不礼让行人,我礼让了左边的行人,但当时我右边的视线被公交车和货车挡住了。”陈某说,等发现行人时,他的车已在斑马线上,假如停车反而会拦住行人,所以他才缓慢开过去。他认为,交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从现场视频资料看,当日人行横道上来往行人不绝,陈某驾驶车辆在斑马线前短暂停留,让过几个行人后,在行人仍穿梭不绝之际,缓慢行驶通过。

  收到罚单后,陈某向交警支队申诉,交警支队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答复。陈某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经湛江开发区法院一审、湛江中院二审、广东高院再审,均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当事人申请,省检察院决定联同湛江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为各方搭建一个民主公开的交流平台,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听取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听证评议。经过各方讨论,听证会进一步明确:在无信号灯控制路段,斑马线上有行人,对应车道的车辆应停车让行,待行人通过后,车辆可向前通行。有信号灯控制,路人和车辆都可通行时,车辆也应停车让行。交警对该案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交警部门应以该案为鉴,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处罚案件,通过普及装备执法记录仪、交通违法监控摄像机等方式,充实此类案件执法依据。“该案处罚数额虽然仅200元,但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机动车如何正确礼让行人普遍理解把握不准,也反映出交警部门对按简易程序处罚案件的诉讼证明责任理解存在一定偏差。”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标本价值,通过听证,对进一步明晰如何正确礼让行人、提升城市交通文明,具有积极的普法意义。

  陈某表示,坚持诉讼目的在于希望明辨是非,公开听证为他创造了一次讲道理的机会,他尊重检察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

  南方日报记者 尚黎阳

编辑: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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