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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最高拟罚款500元

广东省修订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2020-09-29 07:44 来源:南方网

  以后个人再不分类投放垃圾,将被开罚单。9月28日上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提出对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最低罚100元,最高罚500元。

  明确个人分类投放义务

  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早在2015年9月就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6年起施行,是全国首个省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此次修订源于有关上位法已经作出修改,条例一些规定与之不一致,并且我省垃圾处理还存在分类体系不健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去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时也要求尽快修订,旨在解决混投混收混运混处理、过度包装、垃圾处理等问题。

  此次修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家庭和个人的分类投放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在固废法规定可对个人进行罚款的基础上,此次我省修订条例,拟进一步对个人罚款的罚款幅度明确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哪些乱扔垃圾的情形会被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条例特别指出,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因此,违反上述两款的个人,将会收到罚单。

  混收混运垃圾最高罚5万元

  目前,各地在垃圾分类标准上设定不一,此次修订也对此作出规范。

  根据去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条例将生活垃圾的类别修改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省住建厅负责人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由于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多个地市建议不要具体规定各类垃圾的范围,为各地因地制宜调整各类垃圾的范围留有余地,条例也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在收集转运环节,此前有不少群众反映,多地环卫人员存在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等问题,对此,条例也明确,对于这种行为,根据固废法将罚款幅度由此前规定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此外,修订草案特别增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规定源头减量的具体措施。规定“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编辑:李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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