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在深圳连续缴纳3年社保且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或可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债务。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征求各界意见。这也意味着深圳将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迈出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步。
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占比近四成,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我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他们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更无法从市场退出和再生。另一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作为商事主体,金融机构或资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经营者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担保。这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破产条例能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深圳市人大代表、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广群说。
今年4月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和解。
但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也将面临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方面的限制。比如,不得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对于外界关注的“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避风港”,《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债务人的“诚实守信”,否则将被严惩,并有一系列制度设计。比如,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一旦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将不予受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