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广东已率先修订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全省各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今年3月中旬,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广东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迅速组织对2017年制定的《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进行修订。
省生态环境厅督察二处处长唐晓明介绍,目前已修订完成,并更名为《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下称《清单》),旧的责任清单同时废止。目前广东是中办、国办颁布责任清单后,第一个完成修订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省份。
新修订的《清单》与2017年版相比,进一步优化框架结构,直接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压实到省直机关各个职能部门,明确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等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同时《清单》进一步突出责任主体,直接明确42个省直机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中有37个单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责任清单责任单位保持对口,并根据广东实际另外增加省民政厅、省广电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访局、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5个单位,基本做到环保有责部门全覆盖。
另外还进一步完善责任内容,如在各部门职责中增加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职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职责、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环境社会风险职责等。
“接下来将督促各省直部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把生态环保责任真正落实到位。”唐晓明表示,同时省生态环境厅也将督促指导各地市对照省级责任清单,结合各地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健全完善各地市责任清单。
南方日报记者 张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