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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修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提高金额 及时兑现 扩大范围 降低门槛

2019-12-31 08:18 来源:南方网 陈颖

  数据显示,今年1—11月,广东省新发的224宗非法集资案件中,183宗由群众举报而被立案查处,占总数的81.70%。由于非法集资案件的潜伏期长,结合监测预警的信息来看,潜在的未被发现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底数可能比已发案的数量大很多,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的空间大有可为。

  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近期,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发布《〈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记者从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将从降低奖励门槛、提高奖励金额、扩大奖励范围、及时兑现奖励、科学设定奖励金层级等方面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实施细则》预计将于2020年初正式发布。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5章,拟设条文24条。此次修订创新增加了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举报、行刑衔接、激励商业银行举报、诉讼过程中举报、禁止非法手段举报、无法查证举报身份不予奖励等条款,提升条款规定的实操性,切实增强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在降低奖励门槛方面,此次修订增加了举报人一旦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就予以奖励的情形;将原有的奖励前提条件“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改为“线索经筛选采用”。对未参与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集资参与人,以及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而其举报的非法集资犯罪影响重大的人,此次修订也明确其属于举报人范畴,鼓励其举报。

  此次修订对奖励标准进行全面调整:拟设立“小额高频”的奖励方式,从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开展初步调查时即给予小额奖励,可以更好地调动举报人积极性;规定初查后,按照行政处罚、刑事司法两类分开给予奖励;案件涉嫌犯罪的,拟在立案侦查后即予以奖励,以此解决案件留待终审判决才予以奖励的滞后问题。

  为方便群众举报,此次修订不仅增加微信公众号等新型举报渠道,还拟增加“一案一议”奖励实施方式,解决以往每半年才集中实施一次奖励的做法。

  2019年,广东省向广州、珠海、河源、东莞等市拨款,指导推动各市结合实际开展举报奖励,专门奖励涉及全省乃至全国的非法集资大案要案举报人。今年以来,广东省共为集资参与人退还22.54亿元,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南方日报记者 陈颖 实习生 黄越越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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