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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增加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内容

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写入立法

2019-12-03 06:51 来源:南方网 卞德龙

  广东以立法形式保障省实验室建设。图为广东省首批启动建设的4家省实验室之一的松山湖材料实验室。 南方日报记者 孙俊杰 通讯员 谢易霖 摄

  12月1日起,修订后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

  增加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相关内容、首次在立法层面对产权激励进行原则性规定、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对科研伦理进行规范……《条例》的修订突出了广东创新发展特色,还立足省情,将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多条规定具有首创性和示范意义。随着《条例》的修订实施,广东基本构建起覆盖创新全链条的政策法规体系。

  日前,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条例》修订起草小组有关负责人,对《条例》的特色和亮点进行深入解读。

  促进粤港澳科技合作▶▷便利人往来、钱过境及知识产权合作

  作为全国第一部自主创新条例,《条例》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引领和推动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曾于2012年、2016年先后两次修正,而此次则属于“系统性的重大修订”。

  法律应当与时俱进。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相关规定,《条例》明确提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同时,从人往来、钱过境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层面作出相关规定,为粤港澳科技合作提供指引和保障。

  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面向港澳建立省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鼓励港澳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财政科研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

  据了解,今年年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相关规定,建立粤港澳科技合作与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即省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项目资金可直接跨境拨付到港澳牵头或参与单位。

  此次《条例》修订将该规定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据了解,目前港澳机构承担的50余项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将分期拨付,已拨付约700万元至港澳承担单位。

  在人往来方面,《条例》规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人才公共服务衔接,促进人才往来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目前,广东省在商务签注、车辆牌证、个税补贴等方面已出台一系列举措,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互通发展。

  记者注意到,《条例》的修订紧密对标《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规划纲要明确: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有效流通;《条例》则作出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培育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市场等相应规定。

  突出广东创新发展特色▶▷以立法形式保障省实验室建设

  “立足省情,将我省自主创新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条例》修订的主要思路和原则之一。”上述负责人说。

  这一原则在《条例》中得到集中体现。记者留意到,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广东省实验室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产权激励、赋予科研人员经费自主权等多项探索悉数写入。

  推动省实验室建设对广东省提升原始创新和基础研究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1月29日,广东省实验室建设工作现场会在深圳召开,总结交流建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据了解,截至目前广东省已启动建设三批共10家省实验室,布局网络空间、再生医学等重要领域。

  为保障和推进省实验室建设,广东省推出了一系列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如省实验室可自主评审正高级职称、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等。

  《条例》以立法形式保障省实验室建设,规定省、市政府应当给予广东省实验室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并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

  而在重点领域研发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据了解,去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目前广东省已围绕九大领域43个主攻方向,组织实施了四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

  “包括省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在内,《条例》增加了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及重大创新平台内容,作出制度安排。”该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条例》强调了要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型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注重延伸到创新链条前端,进行自主创新全链条布局。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人力资源成本费占比不再受限

  产权激励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性制度基础,好的制度设计将产生推动自主创新的“鲶鱼效应”。

  据介绍,修订后《条例》的政策亮点之一,是首次在立法层面对产权激励进行原则性规定,明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据了解,目前国家《科技进步法》与《专利法》正在修订,《条例》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将为今后更好与国家法律衔接打下基础。我国部分地区已在地方性政策法规中探索职务创新成果产权份额激励改革,如北京今年在全国率先开展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科研人员的改革试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赋予科研人员经费自主使用权方面,《条例》明确了“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且比例不受限制。”

  “这一修订是具有突破性的,打破了此前《条例》中对人力资源经费占比按照科研项目类别不同所作出的40%—60%上限规定,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自主使用权。”上述负责人解读道,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

  加强科研诚信及伦理规范▶▷明确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

  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的话题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修订后《条例》的施行,意味着广东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对科研伦理进行规范,属全国首创。

  《条例》对科研伦理的规范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方面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即从事特定领域研究的科研项目,应当在立项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否则不予立项。这些特定领域包括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

  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履行科研伦理管理责任。

  在科研诚信方面,《条例》强调了科研活动的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及信息共享机制,从多个方面对科研人员和单位作出约束。

  据了解,在上轮机构改革中,科技部新设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省科技厅也成立了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承担全省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大力推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南方日报记者 卞德龙 通讯员 粤科宣

编辑:郭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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