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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苹果砸伤女婴”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7被告被索赔544万

2019-10-12 08:12 来源:南方网 程癸键

  南方网讯 (记者/程癸键 通讯员/钟紫薇)10月1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东莞塘厦苹果砸伤女婴案再次开庭审理,肇事女孩,女孩养父、母亲、生父,开发商,物业公司等7名被告共被索赔544万多元。

  2018年3月9日,三个月大的女婴凡凡由姥姥抱着经过楼下入户大门时,被高空掉下的苹果砸中头部,随即陷入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法医鉴定,凡凡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9年1月30日,凡凡的父母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三法院”)。4月18日,该案首次开庭,原被告主张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基于此,法院宣布待追加了新的当事人后再另定时间开庭。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同意追加该小区开发商及物业服务公司为该案共同被告。

  被告对赔偿费用提出异议

  本案由东莞第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该院副院长陈学坚担任审判长,民一庭副庭长韦枝展担任承办法官。院庭领导带头办案,凸显了对该案的重视。

  南方日报等媒体应邀旁听了此次庭审。在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法官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被告小星及其监护人的代理律师首先代小星及其监护人向凡凡及其父母诚恳道歉,希望凡凡能早日康复。

  原告提出544万多元的赔偿要求,主要包括护理费426万多元、残疾赔偿金74万多元和医疗费36万多元。对此,被告小星及其监护人的代理律师提出,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部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如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凡凡现才一岁多,下定论还为时过早,请求先按1人80元/天的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以后产生的原告再另行主张。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称不应担责

  被告该小区开发商一方也对凡凡及其家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其代理律师表示,案涉楼栋在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防护措施缺陷,同一个小区的建筑物可能受不同因素影响导致防护措施的设计不同,并提交了现场图片证明案涉楼栋主出入口处往上部分存在与主楼体相比更为突出的建筑部分,相对24楼突出1.3米多,有采取安全保护设施。

  开发商一方认为,该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属于偶然性事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与案涉楼栋不存在重要且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也在庭上表示对此事深感痛惜,本着人道救济的原则,他们事发后在园区内发起了募捐活动,并筹集到款项6万多元交给了凡凡家属,希望能为凡凡的医疗救助和日后生活出一份力,但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他们就高空抛物的危害已在园区做了充分的警示宣传及教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他们无法进行管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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