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全省生态公益林将分3级保护

2019-08-30 08:10 来源:南方网 关喜如意

  南方网讯 (全媒体记者/关喜如意 通讯员/粤司宣)日前,笔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提到,全省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级保护,明确分为3级。此次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

  《条例》对全省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级保护。一级保护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以及重要水源地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二级保护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一级保护以外的其他生态公益林;其余的生态公益林为三级保护。林业主管部门对不同级别的生态公益林采取的管理措施也不同,其中,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实施全面封禁保护,禁止进行生产性经营活动和改变林地用途。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推动金融机构通过林业贴息贷款、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林权收储担保和森林保险等方式,为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发展碳汇林、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认种、认养、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生态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经营与利用方面,允许集体生态公益林流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能力的经营者采取合资、合作、出租、入股、转包、委托经营等方式流转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生态公益林经营权。但同时规定生态公益林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生态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禁止采用转让方式流转。

编辑:何柏梅
回到首页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29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