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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版出租车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2019-08-24 09:13 来源:南方网 李欣 余秋亮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李欣 余秋亮 通讯员/交通宣)8月23日,笔者从广州市交通运输部门了解到,《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拒载议价罚500—2000元

  新《条例》规定,车辆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将同时对车辆所属企业进行处罚。同时,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连续2个月累计超过5次并超过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总数6%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新《条例》也同步强化了对驾驶员违法责任的追究,细化了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并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其中,对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违法行为,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较之以往罚款增幅增加1000元。

  此外,新《条例》设置了驾驶员退出条款。因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运营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员,以及一个自然年内因出现拒载、绕道、中途逐客、议价、破坏计价器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5次以上的驾驶员,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

  司机遇3种情况可拒绝服务

  去年5月15日起,广州出租车收费标准上调,起步价为首3公里12元并增设夜间服务费。新《条例》规定,巡游车将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电召服务等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规定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巡游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

  在驾驶员准入条件上,最高准入年龄男女统一提高至65周岁,“一年以上驾龄”修改为“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同时,新增三种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的情形,包括乘客在上车前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或要求前往偏僻地区且不予配合等,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为了激发巡游车市场主体经营活力,做好对企业服务,新《条例》增加了对企业许可实行承诺审批的规定。在用工关系上,新《条例》灵活规定了经营者可针对不同类型驾驶员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并规定替班驾驶员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一定程度上缓解驾驶员招聘难问题。

  未经同意拼客可拒付车费

  新《条例》更加注重对市民乘车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并由行业协会指导经营者和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同时,乘客在面对驾驶员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拒绝出具发票、未经乘客同意拼客、因故无法完成服务等情形时,可以拒付车费。

  针对越来越普及的巡游车电召服务,新《条例》规定,电召服务驾驶员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服务,在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防止以电召为借口拒载、挑客。电召服务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驾驶员或车辆提供电召服务信息,保证线上与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并规定不得以竞价方式或者变相竞价方式安排客运服务。

编辑: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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