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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立法

2019-08-03 08:02 来源:南方都市报 张一鎏

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人民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随着便利而来的,还有一系列社会问题。车辆的违规投放、乱停乱放问题突出,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其他公用设施(如消防通道、路边停车位等)的正常运行以及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车辆在部分地区的过度集中投放和堆积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开展的网络问卷调查显示,87.5%的市民认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对深圳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要求加强监管。

基于此,深圳市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立法,8月1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合理确定总量规模

并实行动态调整

《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并实行动态调整。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商开展经营服务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经营者投放车辆运营的,应当取得相应数量的车辆投放指标。相关部门需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经营者获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的重要依据。

不仅如此,《暂行管理办法》从车辆投放、运营调度、数据接入、押金管理等方面对经营者的服务提出了相关要求。

经营者应当将车辆动态总量、位置分布、车辆停放位置信息、订单数据、车辆轨迹、运维人员数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深圳市政府监管平台,并将车辆识别编码按规定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在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押金存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

明确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目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突出的问题有三个,即擅自投放、违法停放、破损车辆处置不及时。对此,《若干规定》采取分步实施的管理。

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投放或者超越许可的规模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收回未经许可投放的车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按规定及时清理乱停放车辆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及时收回已经失去使用功能的车辆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下,经营者逾期未收回自行车的,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处置扣押车辆。

值得注意的是,对经营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设置了处罚,包括对数据未传输至政府监管平台、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等违法经营行为,设置了一定数额的罚款。

南方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张一鎏

编辑:陈雨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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