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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9月1日起实施

无正当理由不工作 不得纳入低保

2019-07-22 14:11 来源:南方农村报

  无正当理由不工作,不得纳入低保!7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适用范围、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以及骗取低保的法律责任等。《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事实孤儿可单独提出申请

  《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办法》规定,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动产和不动产都要计算

  《办法》明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镇政府每年入户调查一次

  《办法》细化了申请与审批程序,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在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主动退出者可领多半年低保金

  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家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一留守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后,可以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可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

  《办法》也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作了规定,明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编辑:陈雨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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