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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市政府发文排除竞争 法院判决程序违法

2019-06-24 08:02 来源:南方网 尚黎阳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全小晴 孙欣)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这是广东高院近三年来,发布的第五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保护民营企业业务资源等十个方面,其中保护民营企业业务资源、保护民营企业在先权利、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典型案例属于首次发布。

  2015年7月27日,某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向真诚汽运公司发出《通知》,载明:“依据某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五期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公共交通经营权由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独家特许经营。你公司2007年8月登记入户的50辆公交车已到报废期,请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停止营运,经营权指标收回。”

  同年8月21日,某市政府发出独家特许经营许可招标公告,决定公开引进该市辖区范围内0-50公里公共交通项目战略投资者。经报名、公示、竞争性谈判等程序,该市决定选择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独家特许经营项目战略投资者,同意由其成立的项目公司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真诚汽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独家经营许可决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发布涉案“0-50公里公共交通项目”特许经营权许可招投标公告之前,已经事先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提前指定了某市粤运汽车运输公司为涉案公共交通独家特许经营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应由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经营者的规定,存在排除市场原有同业竞争者的主观意图,属于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应当认定该特许经营许可的程序违法。

  但是,鉴于会议纪要仅是政府的内部协调意见和单方意愿,不等同于特许经营许可权的实际授予,某市粤运汽车运输公司要取得涉案许可仍需要参与公开的招投标程序,而且涉案许可还涉及某市公共交通秩序的稳定及群众出行便利等公共利益,依法应保留其法律效力,不予撤销。2018年7月,判决确认某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许可行为程序违法。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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