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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降低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预计减税2亿

2017-09-28 06:53 来源:南方网 肖文舸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肖文舸 通讯员/苏动宇 卢峥)10月1日起,我省地税部门将统一全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同时降低核定征收标准,预计可为全省相关企业减税2亿元。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体经济十条”)的要求,将减税降负措施落到实处,广东地税近日出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助力企业提质增效。

  《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的统一下降。具体而言,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经营范围将其分为工业企业、商业及其他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购销环节应征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分别按其销售收入的70%、50%和30%作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

  《办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是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是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据广东地税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以年为单位,每次核定最长不超过3年。核定由税务机关发起,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或取消核定的申请。

编辑:胡翌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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