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日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玉溪市律师行贿法官一案依法宣判:律师吴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路某、赵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30日,冯某(另案处理)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冯某提出上诉后,玉溪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吴某通过阅卷,认为冯某无罪。为了能把此案办成功,在华宁扩大知名度,吴某经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路某交谈后,对冯某及其亲属说:“冯某改判无罪有希望,但疏通、协调关系需要花费”。后其分4次从冯某及其亲属处收取现款7万元,将其中的21500元分4次送给路某,并向路某提出“应改判冯某无罪”的意见。
2000年6月13日,冯某的案子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合议时,作为该案合议庭审判长的路某发表了冯某无罪的意见,并形成冯某无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议意见。该意见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否决,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收到终审裁定后,于同年11月间退还冯某15000元钱。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吴某身为法律工作者,在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首先由其向冯某及其亲属提议贿赂法官,然后直接将21500元现金送给审理其代理案件的法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行贿罪。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查明,身为法官的路某与赵某在审理其它的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0万元人民币。其中,路某分得人民币4万元,赵某分得人民币6万元;赵某单独收受价值820元的日本“精工”牌手表一对;路某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180元。据此,法院遂对两人作出如前判决。
云南省高院相关领导认为,此案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严重败坏了法院形象,损害了法律公正和威严。省高院提出,要建立法官与律师的隔离带,坚决杜绝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
(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