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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行贿法官被吊销执业证 起诉司法局

2005-06-13 11:19:24 南方日报

哈哈,“搞定”法官,不愁票子、车子、房子……(设计自白)

  南方网讯  北京律师翟某为争揽诉讼代理业务,竟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40%的介绍费,法官收信后当即进行了举报。2004年11月9日记者了解到,这位律师已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证书。

  “我想与您进行友好的合作,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收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法官去年底接到一封奇怪的“合作信”,寄信人是北京的律师翟某,想通过刘法官手头掌握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为自己“介绍”案件当事人,以收取律师代理费。

  信中内容是这样的:“我想与您进行友好的合作,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收益。在您主审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您可将当事人的一方介绍给本人,我可按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作为介绍费支付给您。”翟某在这封信中还这样介绍自己:我历来注重案件来源的多样性,有选择地和有限地与部分法官的合作是多样性之一。基于这一点,我想与您进行友好的合作,一来交个朋友,二来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收益。翟某在信中称:“在您主审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中,在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而又有可能的情况下,您可以将当事人的一方介绍给本人:1.争议金额30万元以上的;2.该当事人未聘请律师或可以再聘请的;3.该当事人有可能胜诉或减少一定经济损失的。”翟某还随信附上了自己的名片。

  刘法官收到信后,立刻将信交给东莞中院的纪检部门处理,中院纪检部门随即向北京市司法局举报。

  被吊销执业证,起诉司法局

  据悉,到北京市司法局举报翟某的还不止东莞中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和东城区法院的多名法官也先后收到翟某的“合作信”,也对翟某进行了举报。

  北京市司法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认为,翟某作为执业律师时间不长案源不足,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法官写信,许诺可预期的利益向法官行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司法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翟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翟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翟某诉称,他的信件发出后,没有任何法官与他联系,他也没有给任何法官支付过介绍费,他认为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并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支付法官介绍费,以达到争揽诉讼代理业务目的的行为,已构成行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说法

  这样做有悖律师职业道德

  韩远颂(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这种事情应该是新入行的律师干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职业规范的规定。新入行的律师人生地不熟,不像我们这些从业时间很长的律师,没有客户给他介绍案子,也没有人上门来找他,他的急迫心情我们都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做法有悖律师职业道德,绝对是不合法的。这等于是向法官行贿,如果法官答应了他,给他介绍案子,就必然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这是在给法官行贿

  梁永强(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样做是违规的。如何理顺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在这方面有关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这名律师的做法是明显违规的。他这是在给法官行贿,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懂法而不自觉守法,根本就不像一个真正的律师。

  百姓声音

  这样的人不配当律师

  李女士(教师):不会吧,这样的人也配当律师?在我的印象中,律师应该像记者一样,刚正不阿,伸张正义,他怎么能做出这样的事情?看来有关部门应该对律师加强监管。律师应该在专业上下功夫,是金子总会发光的,如果本身工夫过硬,就不怕找不到案子。他怎么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葬送自己的前途呢?

  律师前景并非一片坦途

  白春敏(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现在,不少人都认为律师是一个富得流油的职业,香车宝马、出入豪华场所仿佛成了律师生活的写照。但事实是,的确有一部分律师通过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改制、涉外法律事务等非诉讼业务赢得了财富,但我认识的还有相当多律师并没有富起来。尤其是许多刚入行的律师,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的投入很大:首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然后参加号称“第一难”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每年全国都有几十万人报名参加,通过率还不到10%,比考研究生还难;之后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才能领取到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职业。

  这样算来,律师前期投入就很大,我认识的很多师兄师姐们都是在清贫中度过了“准律师”岁月。律师没有国家工资,因此领取到律师执业证后,也不是一片坦途,能不能接到案子,就意味着律师们能不能生存。但,想出给法官分成来揽业务的“点子”,实在不可取。

  官员观点

  这种做法肯定违规

  东莞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谢副科长:这种做法肯定是违规,如果有律师这样做,我们一般是交给律师协会处理,如果构成行政处分,我们还要上报广东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调查处理。不过我们这样的办事程序只对在东莞注册的500多名律师有效,像你所说的北京的那个律师,可以找北京的司法局,他们一般也是按照这个程序处理。

(编辑:刘倩)


作者:郭文君 南小渭 周智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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