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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部《法官与律师互相监督制度》珠海出台

2004-12-15 07:20:26 南方日报

  南方网讯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日前联合出台《法官与律师互相监督制度》(下称《制度》),法院和司法局联手,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纪律约束。这是广东地区第一部地方性实施办法。根据《制度》,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律师有不正当交往、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署名举报。

  明确规定监督范围和内容

  珠海市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邝坚介绍,今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联合颁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今年11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推出了《法官与律师互相监督制度》。

  该《制度》对中级人民法院协助监督律师、司法局协助监督法官的范围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监督内容包括律师是否在代理案件时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是否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是否借法官或者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是否为法院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否假借法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同样,法官是否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是否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是否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是否向当事人或律师索取或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是否接受当事人或律师宴请、装修住宅、报销费用等均在监督之列。如有上述行为,法官和律师都可相互监督和举报。

  设置专责部门处理投诉 

  《制度》对具体负责沟通、协调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也作了明确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被指定为对口联系部门,具体负责沟通、协调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事宜。

  法院、司法局收到对法官、律师的检举、投诉等情况后,涉及到对方单位法官(律师)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单位,协助提供证据,由对口联系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对口联系部门。对被投诉较多法官或律师,由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戒勉谈话,提请注意;发现法官、律师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制度》还要求双方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通报各自掌握的涉及法官和律师有不正常交往、不正当关系、违法违纪、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通报对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商讨如何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珠海市中级法院和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诚邀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

  链接

  ●1997年至2000年间,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院长费明受贿17万余元,庭审中,费明指认了多名律师行贿,经法庭认定的有7人。其中不乏苏州当地的名律师。

  ●2002年,湖北省荆门市10名律师向5名法官行贿。金额达40余万元。

  ●2004年1月11日,武汉市中院13名法官因涉嫌受贿,先后受到法律追究的事情被披露出来。这起案件中还有2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44名律师涉案。

  ●2004年11月,北京律师翟某为争揽诉讼代理业务,竟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法官40%的介绍费,法官收信后当即进行了举报。翟某后来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证书。

(编辑:杨格)


作者:记者刘可英 通讯员任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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