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2006-06-15 00:00:00 来源: 南方网综合
第一条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四)获得国家或者省政府部门以上单位授命为专家称号的人员;
(五)连续3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企业的主要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公有、非公有制单位。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调入或临时聘用(合同聘用)。直接调入的,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办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临时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并发给《人才聘用证》,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 调入本市城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属城镇户口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属农村户口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学,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就近安排,免收择校费。
对其他来本市的高层次人才,可先入户后就业,允许其户口关系在本市亲戚朋友处落户,人事关系可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收城市增容费。到县(市)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户口人事关系可落在肇庆市城区。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不含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向人事编制部门申请办理专项增编、报批手续。
第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市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主要包括:
(一)参与继续教育和培训;
(二)参加各种评比和奖励;
(三)在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用人单位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调入本市工作,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的同级财政给予其本人一次性安置补贴(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应符合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条件)。具体补贴标准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回国人员,每人2万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者每人3万元。
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由用人单位的同级财政给予其本人每月1万元的生活补贴金。
第九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5年内实行住房租金补贴,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按租住者相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市测定的商品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租金标准(肇房改办字〔2000〕06号文),分年度补贴租金总额的50%。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待遇,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在本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再出国或因公出国考察,公安、外事等部门优先为其办理手续;对需要经常到港澳台等地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活动的留学回国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等进出境证照。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市创办企业的,因公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市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四条 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本市创办分校、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的,在用地规划、使用年限、规费征缴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一)高等院校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的形式长期无偿提供使用。对政府无偿提供的用地(含学校所在地的建筑物),学校只有使用权,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予或交换。
(二)根据高等院校类别、办校规模等实际情况,在市高新开发区内,为每所高等院校兴办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免费提供适量土地。
(三)校区规划用地蓝线外的市政配套设施由市政府负责。
(四)高等院校或校区的教学及管理人员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其子女入园、入中小学校就读享受本市城区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十六条 加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健全引进人才的档案库和信息网络,加强与高层次人才的沟通联系,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
第十七条 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手续,先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肇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报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入或临时聘用手续,有关部门凭该审批表为其办理入户及子女入学等手续,财政部门凭该审批表及当地人事部门核实出具的已调入或实际来我市工作时间(临时聘用者)的证明核发补贴金。
第十八条 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等旧观念,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宽松环境。除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有要求完成规定的服务年限外,高层次人才有去留的自由。对符合条件而要求调进或调出的人才,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本规定由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文号:肇发〔2001〕27号)
(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