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1 09:54:25 广州日报网络版
去年儿童节前一天,深圳一名四年级的小学生小宇在放学路上,经过“好来居”住宅楼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玻璃直插入小宇脑门,导致其死亡。一年过去了,肇事元凶迄今未找到。小宇的父亲悲愤之余,一纸诉状把该住宅楼同一面的73户住户集体告上法庭,提出76万元的民事赔偿。
昨日(20日),该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上直击:
死者父母索赔76万元
昨天开庭前,一位当时的目击者周先生告诉记者,事发那天他在附近打牌,突然听到“啪”的一声巨响,附近的几辆汽车的防盗系统都被震得“嗡嗡”作响。周先生马上跑去看,只见小宇躺在血泊中,前额露出一块玻璃,露出部位有七八厘米长,一厘米多厚。
昨日上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的被告共74人,包括73位业主和1位物业管理公司法人,打破了我国同类案件中的被告人数记录。
小宇的父亲钟先生在起诉状上称,受害人小宇是原告唯一的儿子,小宇的去世,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痛以及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原告认为,本案各被告作为好来居物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相关管理职责,致使好来居物业上的玻璃脱落、坠落,造成受害人小宇死亡的严重后果,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共76万余元。
业主是否在现场成争论焦点
昨天上午,被告代表律师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详细的证据清单,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部分业主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明,一共有40多户业主提交了不在场证明,其原因包括房子已出租、业主在外上班、出差、吃饭等等。另一部分则是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发前已经贴出“禁止高空抛物”以及相关规定的证据,证明物管公司已尽了自己的责任。
但原告代表律师认为,这些不在场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在场并不能证明业主没有过错,不能证明业主没有管理的责任。而对于物管公司的证据,原告代表律师认为同样不能证明物管公司没有过错。
被告方愿意捐助受害者
昨天的庭审上,被告代表律师首先向原告表示,发生这种事感到很悲痛,对受害者非常同情。他说:“虽然该案件的事实到目前还未查清,虽然该事件发生在‘好来居’小区实际控制线之外,大家还是同意组织一个自愿捐助活动,以表示我们的心意。”到场的几名被告也纷纷表示赞同。
孩子父亲:我要找到凶手
昨天,小宇的父亲钟先生说:“这次我们就算胜诉了,这些赔偿也买不回我的孩子。但我总得找到凶手。”
业主:我们也是受害者
昨天,业主何女士说,“每次想到这事心里都很难受,可我们出了钱,又冤枉,我们也是受害者。”她很感慨,培养一个孩子不容易,扔玻璃的人太缺德了。
政协委员:社会警示作用很大
深圳市政协委员著名律师杨一平表示,在公安机关迟迟没有破案,民事诉讼应当尽快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和补偿。他希望此案能督促市民相互监督,杜绝高空抛物行为。比高空抛物行为更可怕的是对高空抛物事件的姑息和容忍,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原告律师:起诉73户业主有法律依据
按照原告律师的陈述,他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56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这一条非常适用于本案。
被告律师:连坐并不等于公平
被告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代表律师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户受害,多户“连坐”是否合情合法?在凶手仍然逍遥法外的情况下,业主们是否要承担责任?
他说:“连坐并不等于公平,这73户业主并没有做什么伤天害理的事,让他们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公平的。”
该律师表示,此案的最大意义在于之后是否能对立法有促进作用。他认为,政府应用法规来要求物业公司不断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加强对高空抛物事件的监控。(编辑:冯怡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