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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7 10:06:07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受贿17.6万元,家中45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韶关市房地产交易所前所长、交易中心前主任王某近日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5月18日,侦查机关向被告人王某调查原韶关市房屋置换中心总经理黄某的经济问题时,王某供述了自己2004年至2005年,在担任韶关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交易中心主任期间,通过介绍楼盘给置换中心代理,收受黄某的好处费共计17.6万元。侦查机关还查获王某另有人民币4508662.68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和在审理期间,王某共退出赃款420.6万元。
韶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市中级法院终审作出上述判决。(实习编辑:钟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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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林劲松 吕明明 汪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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