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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2 17:02:35 清远日报网络版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办法公布后,全国已有24个省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我市在实施过程中很认真,市物价局召集9家规模企业,向他们公布了我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同时还公布了举报电话。
上月28日起,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制品等商品调价将要实行调价备案,全市36家企业被列入调价备案名单。这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实际行动。
市物价局向9家规模企业打招呼
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能过上安稳祥和的春节,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决定从1月28日起对部分重要商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28日上午,市物价局召集清城区石角粮所粮食加工厂、清远城市广场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等9家在市区具有一定规模、对当地市场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代表,向他们公布了我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违反价格干预要承担法律责任
清远第一批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种类有成品粮包括标一早、晚籼米、精面粉,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包括大豆油、花生油、调和油,猪肉包括总肉、精瘦肉、肋条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被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如一次调高价格4%(含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含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含10%)以上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出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侓责任。
违反规定价格可致电12358投诉
市物价局的唐启政副局长告诉记者,如果我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还呈现显著上涨情形,今后还会有第二、第三批商品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他还表示,这次并非只对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实行价格干预,任何生产经营者和个人、其他组织,如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变相涨价,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侓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发现任何生产、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可致电12358举报、投诉。(编辑: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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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记者叶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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