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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4 14:50:55 梅州日报
南方网讯 最近,梅州市政府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出《通知》,对梅州市2005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调整,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330元调整为每月410元;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日工资不得低于19.6元,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2.45元;这次调整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在内,适用于市内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执行。另外,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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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钟锡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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