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5 10:31:01 南方日报网络版
昨日(24日),广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即日起正式实施第一批列入全市调价备案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商品及服务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广州皇上皇肉食制品厂、广州百佳超市等16家企业列入第一批调价备案企业。
广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邱亿通表示,以后有需要或推出第二批、第三批调价备案企业。对于因成本增加和供求关系变化导致的企业合理调价,政府不会干预。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经营者最高可罚100万元。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物价部门(列为市调价备案的报市物价局,列为区、县级市调价备案的报区、县级市物价部门):一次调高价格4%(含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含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含10%)以上的。
广州市物价局对备案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企业,并责令备案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企业调价无异议。
物价部门表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如果不按规定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有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最高可罚100万元。
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均视为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据了解,物价部门将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企业及商品实行重点监测。同时还要加强对贯彻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实行调价备案商品和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专项检查、市场巡查。对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邱亿通表示,此次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主要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为了直接遏制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将该部分重要商品价格的上涨幅度尽可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于因成本增加和供求关系变化导致的企业合理调价,政府不会干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会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如果没有充分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会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辅助性,不是表示冻结物价、价格不再上涨,也不意味着物价会一下子降下来,而是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失后,将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编辑:郑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