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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9 10:44:07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昨日(8日),东莞市民政局公布了《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从8月1日起,东莞市弱势群体每月可获得基本医疗救助金,同时可以获得资助参加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救济困难群体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体制,保障城乡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市民政局制定了《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具有东莞市户籍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困难重度残疾人、困难精神病患者等居(村)民。其中,困难重度残疾人、困难精神病患者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500元的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
属于以上救助对象的,从下月起,每月可获得基本医疗救助金,救助金额为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也就是说,农村居民每月可获得42元、城市居民可获得45元。省、市属单位的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市、镇(街)财政负担。
救助金发到医疗卡
该《办法》规定,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采取发放基本医疗救助金和资助参加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档(简称农医保)两种形式。基本医疗救助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到特殊困难人员的农(居)民社会保险医疗卡。各镇街必须确保将特殊困难人员(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除外)统一纳入农医保,而且他们参加农医保个人负担缴费的部分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在手续方面,由社保部门核实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提供的特殊困难人员资料,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农(居)民社会保险医疗卡。
《办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批准的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名单、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采取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救助待遇的,由发放部门追回已领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政局表示,本市以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均以该办法为准。
(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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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记者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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