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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7 10:35:37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本月起开始调整。据悉,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对东莞紧缺的具有中级职业技能资格的技能人才加入到迁户规定范围内;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5万元也将纳入企业人才迁户规定范围。
药业鞋业人才也可迁户
从8月1日起,《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中“第八条增加一款第(七)款: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其他紧缺急需具有中级职业技能资格的技能人才或具有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在我市工作超过10年,其中社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可办理入户。”
据东莞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此前的调研中,部分企业向市人事局反映,根据调整前的《东莞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申请者必须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才可入户。而目前东莞药业行业、鞋业针车、鞋业模具等一些工种,劳动部门还没有推出职业资格鉴定,从事该工种的人员就被划到了门槛以外。此次调整,这些行业的技能型人才只要符合迁户条件,经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就可入户。同时人事部门已建议相关部门加快推动新工种技能鉴定开发工作。
入户规定参照广深做法
据东莞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人事部门通过到一些大型企业调研发现,部分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也有入户东莞的愿望。因此,市人事局参照广州、深圳的做法,结合东莞实际,在《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中增补了一款,即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5万元的企业人才,可入户东莞。
据了解,早在2003年广州就制定了纳税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即在广州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深圳市的标准是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以上。(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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