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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专用采访证” 缘于媒体要求
2009-10-28 09:24:57 来源: 人民网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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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下发该市各镇街征求意见不到一周,文件中“专用采访证”和“主办方核稿”的提法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东莞市政府新闻办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澄清,之前有关媒体报道的是该办草拟的内部征求意见初稿,尚未提交东莞市委、市政府讨论。

  东莞市政府新闻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已经在该市法制局、文化广播新闻局等有关部门和镇街征求意见,下一步是征求专家意见。他透露,今天刚刚召开东莞以及在东莞设置分支机构的媒体负责人意见征求会,会上有不少媒体要求实行专用采访证制度,原因十几家是外地长期驻莞媒体机构,170多位记者,有新闻总署采访证者仅56人。

  有关负责人表示,引起各界关注的“专用采访证”和“主办方核稿”实际上出现在《意见》第一稿,说东莞市委宣传部将给媒体记者专用采访证,与记者证同时使用,采取年审制度,每年年初核发新证;另外,“该市市委、市政府在重大政策文件出台前召开的论证讨论、内部研讨会议,可以请媒体参加,但媒体参加报道要谨慎客观,会议主办方可以商请媒体对稿件内容进行核实把关。”

  新闻办介绍,征求意见初稿发出当天(10月21日)就有主管领导提出“专用采访证”提法不妥,10月22日《意见》第二稿已无此提法,但当天广东有本地媒体已在头版报道“莞拟给记者发‘专用采访证’”,将东莞要发“专用采访证”事情公开。

  “我们并没有正式发布这个事,也还没有提交市委市政府讨论。”东莞市政府新闻办决觉得这个事情有点冤。第二稿中关于“主办方核稿”实际内容为:“媒体新闻报道应力求准确客观,需要对新闻报道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会议主办方同与会媒体核实。”今天刚刚修改的第三稿中只剩下一句话:“媒体新闻报道应力求准确客观。”并非如外界理解的给予主办方“刊播前审稿权”,东莞“不会制定实施有违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审稿制度。”

  东莞市新闻办表示,如果《意见》与法律法规有冲突,一定尊照法律法规。

  【当事者说】东莞市政府新闻办有关负责人

  现在东莞市除了本地媒体,还有十几家市外媒体设办事处或者记者站等分支机构,只有4家有新闻出版署的合法手续;登记的170多名记者,只有56人有正规记者证。东莞市也反复和多家媒体沟通协调,在一些新聘记者没有拿到记者证前,采取什么办法给与通行。这也是提出专用采访证的初衷。专用采访证原本希望应用于专业性强、规模较大的全市性会议,如党代会、两会等,不是针对一般日常采访。

  此次东莞拟出台的相关规定,是为了进一步理顺机制,为媒体在莞采访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更好的服务。现在是《意见》征求意见阶段,“约请包括媒体负责人在内的社会各界进行讨论也是程序之一。”

  今天新闻办找了东莞十几家媒体负责人征求意见,一稿、二稿均提交大家审阅。其中不少媒体强烈要求依然实行“专用采访证”,原因就是有些媒体分支机构所有人员都没有记者证。

  【碰撞】

  阿忆: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曾任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主持人。

  新闻报道权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权利,是无需特意授权的,政府部门能做的,就是配合、支持媒体的正常报道。

  设“专用采访证”和对新闻“核实把关”等规定,是一种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手段,私设地方门槛,法外授权。是削弱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采取抵制,达到监督舆论的目的。

  行政机关动用行政手段、甚至司法手段,限制新闻报道,实际上也是对舆论的不自信。在新的时代,行政部门要学会应对舆论环境,要理解宣传和新闻传播是完全不同的,要把不属于机密的信息公诸于众。不要担心一旦放开,负面的舆论会不会占了相当大的百分比,实际上,民众在接受媒体传播和传播过程中,形成的舆论,以及心态都在发生改变。

  公开的信息渠道,宽松的舆论环境,肯定会出现一定的“坏消息”比例,行政部门要有基本自信,要了解传播效果的特点,要转变观念。只有采取宽容的态度,媒体才能进行更广泛的报道,舆论才能走向更加充分和客观的方向。

  刘文静: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广东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干事

  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今年10月15日生效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迄今为止有关新闻记者证管理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其中第三条规定:“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这条规定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发放新闻采编活动证件的权力。

  从法理上说,记者采访证的性质和功能属于资格、资质的证明,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东莞市没有地方立法权,不能设定任何行政许可。至于政党机关的文件,无论其制定者的级别多高,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4条,15条和17条)。

  地方政党机关试图发放“专用采访证”的初衷,相信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因为《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5已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地方政党机关的文件对此并无重复之必要。

  政府或者政党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对新闻报道失实之担忧,实属正常。但是通过试图给新闻采访设置规范来防止报道失实,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是一种非常被动的策略。政府其实完全可以采取主动发布信息的方式来“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有的政府机关还通过设立首席信息官或者新闻发言人等制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这些都是“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合法的主动措施,如果是真实的报道、但客观上对形象不利,恐怕政府或者政党机关需要检讨的就不是“舆论环境”是否“良好”,而是自身对公权力的运用是否合法、合理了。

  吴子涵(化名),广州某媒体资深记者,从业16年

  东莞的专用采访证,本身不可能高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的新闻记者证。但大家在一边倒批评东莞的同时,忘记了一个背景,作为全国媒体最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作为新闻富矿,东莞聚集的大量媒体,不管是为了广告、为了发行、为了新闻报道等目的,大量没有国家新闻总署正规记者证的“记者”出入此间。东莞有“整肃”和“管理”的需求,那些长期设置机构在东莞的媒体,没有合法许可留在当地的媒体,是不是也希望通过一个地方粮票——专用采访证“正身”?

  但无论如何,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媒体人,我认为东莞专用采访证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合法的。尤其是“专用采访证”+“新闻核实把关”+“证件年审”,难免让人浮想联翩:是在保障媒体合法报道工作,还是控制媒体报道管理。“发这个特别采访证,是希望记者们不要乱来,按照管理部门的标准来报道新闻?”

  试想既是“专用”肯定有个发放范围,不是所有记者都能拿到“专用采访证”,如此说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没有“专用采访证”的记者,就不能涉足东莞领地?

编辑:蔡晓丹

作者:邓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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