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焦点引发争论,有专家认为银行“服务不完善引发贪念”,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专家观点
昨日的讨论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等五位法学专家分别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就案件适用民法还是刑法、银行是否要担责及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等三大问题进行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
法律解释法院做得不足
贺卫方认为,这个案子在罪与非罪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争论点是究竟是适用民法,还是刑法。决定究竟适用于什么法律法规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ATM机究竟是否等同金融机构,这决定到量刑的轻重;二是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法院判案时,从现有的判决书上看不出有任何认真、复杂的推理。本案在推理、适用法律的解释方面做得很不足。
另外,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当过分依赖酷刑。人类历史也证明,酷刑并不能够有效抑制犯罪。过分暴戾的刑法,也从来就不能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在不断改进,尤其是近几年,比如减少死刑,死刑复核权回收等,都是很好的。如果能够通过教育、改造等方式来让人改过自新,就应该让这种方式成为首选。相反,一次过于严苛的刑法应用,倒很可能让当事人真正成为这个社会的害群之马。“家家扶得罪人归”绝不是一个好的社会图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
银行不应随便动用公众权力
许章润认为顾客与银行之间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事发后,银行应该首先采用民事手段来实现民事救济,如果不行,才应当提起动用公共权力。银行有取款录像、有身份证号码,完全可以通过通知被告等后续服务来索回。直接动用公众权力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公共权力是依靠纳税人的资金来维持的,是一种稀缺资源。稀缺资源不得随便动用。我们感觉到这里有一个强强联合的问题,即金融这样强势一方与公安司法这样强势一方相结合,而没有把顾客作为上帝来看待。这是一个重大的缺陷。
如果是民事侵权纠纷案件,那么作为公权机关的公安机关、法院就应当超脱其上,不予干涉。实际上,事情一旦发生,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便强强联合,一致对外。这个案件发生在金融机构和它的服务对象之间,首先应该在平权的基础上,运用民法条例来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永宏:
盗窃罪成立,但应考虑例外
张谷认为,一般来说,中国的银行在总行这一级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它下属的分行、支行一直到分理处,可以看做是银行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作为独立金融机构但不是独立的法人。ATM机应该是银行这个独立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有代理权的一种装置。判断秘密窃取最重要的依据是被盗窃财物的主人是否知晓。因此法院判处盗窃罪我认为没有问题。但从主观目的上分析,由于这种情况跟盗窃银行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判决量罪的时侯需要考虑到这一点。我个人对量刑尺度也持保留意见。判处无期徒刑实在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