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佛山公交公司,昨日首次开庭,行业加班成常态
摘要:昨日上午,原佛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交公司”)司机徐学栈一纸诉状将佛山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2007、2008年的加班工资差额等赔偿,金额达到上百万。
公交司机这一特殊的职业,需要在非上班时间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司机可有自己选择的意愿,但公交公司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如数发放加班工资。
——— 佛山正承律师事务所黄杨辉
“如何协调加班工资,这是企业内部如何运作的事情,我们也较难介入;司机工资不高不利于市场培养新的劳动力,但我们也并不能主导企业对司机的待遇一下子进行抬高;企业在发放工资上存不存在违规情况,需要劳动者举出有效的证据,并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 禅城区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红英
“应该依据什么基数计算司机的加班工资?一月工作30天,也只能领到二千多元!”昨日上午,原佛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交公司”)司机徐学栈一纸诉状将佛山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2007、2008年的加班工资差额等赔偿,金额达到上百万。昨日该民事诉讼案第一次开庭,佛山公交公司不接受庭下调解。而徐学栈表示将为自己的权益坚持到底。
争端1:不满被炒
摆事实:徐学栈诉称,自己2000年7月到佛山公交公司就职,2008年10月,公司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安排他到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运公交”)工作。“我发现,2008年11月、12月份的工资已经不再是由佛山公交公司发放,改由粤运公交发放。但佛山公交方面却表示到粤运公交上班,原来的劳动关系维持不变,即承认我们此前的工龄。我们那一批到期需要新签劳动合同的有400来人,其中有一百多人与佛山公交续签,另外的则与粤运公交签订合同。”徐再三考虑后,选择了与粤运公交签合同。为了防备新公司不承认原来的工龄,他在合同附页中进行双方约定,“在佛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工龄连续计算。”2009年4月,粤运公交解除与徐的劳动合同。
徐学栈:原佛山公交发出的《工作安排通知书》是辞退书,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签名。佛山公交是为了避开支付员工工龄补偿,而采用此方式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6万多,额外经济补偿金13万多。
PK
佛山公交:与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12月31日因期满而自然终止,并未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佛山公交与粤运公交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佛山公交无权安排原告的工作,“选择到粤运,与粤运签合同是原告的意愿,并非不知情。”
争端2:加班工资点计
摆事实:根据佛山公交2007年至2008年各月工资发放表,司机工资主要由考核工资、加班工资、超时工资组成,徐向法庭举了例子:2008年8月份,他出勤天数是36天(即36×8小时),其中依照法律规定,22天为正常上班时间,另外14天为加班时间,其中22天以每日69元计算有1518元,而14天加班工资显示1064元,等于加班一天也仅76元。
徐学栈:“依照法律规定,休息日加班,应该按每日工资69元这个基标的2倍来计算。加班日工资仅比平常多7元,真不应该叫加班工资了!”
行车考勤表显示,司机安排有正常班(8小时/天),直班(12小时/天),单班(16小时/天)及休息日,徐学栈在2008年8月一共上了5个单班,休息了一天,其它时间都是安排每天正常班。徐学栈认为佛山公交公司在2007年、2008年、2009年三年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其差额达到64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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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交:其代理律师提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加班工资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7年、2008年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分别是690元/月、810元/月。
徐学栈:佛山公交事实上支付劳动报酬时没有依据劳动合同,但加班工资却要依照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基准计算,将最低工资混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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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交:董事长徐欢华表示,公司在发放加班工资上一直都有依有据,按照劳动法规定及与司机所签的合同发放,节假日是三倍工资,休息日是二倍工资,“还是要等法院进行最终的裁决,我认为我们向来不存在违规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