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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人后怀疑遇碰瓷,中途遗弃致伤者身亡!法院判了

2021-01-06 10:18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何生廷

  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1998年出生的小伙王某驾车撞到行人,事发后,他和舅舅许某将伤者刘某送往卫生院,刘某提出要去大医院就诊。

  王某怀疑自己遇到了“碰瓷”,于是将刘某遗弃在路边,不料刘某被后方的大货车撞死。

  一审时,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1月5日,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改判,王某从无期徒刑改判成有期徒刑15年,许某的刑期不变。

  男子驾车撞伤一人

  怀疑是“碰瓷”中途遗弃伤者

  事情发生在三年前。2018年1月3日18时3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粤F小客车,沿韶关市武江区自西向东行驶至韶关市福利院路段时,碰撞横过马路的男子刘某。

  “因自己身上没有带钱,而我家在火山镇附近,打电话叫家里人准备钱治疗,并准备搭载他去医院。”王某说,路上,舅舅许某打电话问他发生什么事,他将撞人的经过告诉了许某。许某说以前遇到过,可能是碰瓷的,先回家。

  王某没有报警,听了舅舅的话,将刘某载至曲江区大塘镇找到其舅舅许某。许某了解情况后,二人一起将刘某送往火山镇卫生院检查伤情。

  在该卫生院,刘某打电话与工友联系,要求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而不肯下车。王某、许某怀疑刘某“碰瓷”,担心被敲诈,经商量后决定将刘某遗弃。

  当天20时许,许某驾驶粤F小客车搭载王某、刘某,行驶至国道323线韶关方向348KM+860M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路段,王某、许某没有报警或通知刘某的工友,也不理会刘某行动受限的情况和送医院救治的要求,把刘某从汽车后排左侧门抬下放在汽车后侧的公路边,随后驾车离去。

  可不料,刘某被行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刘某送医院救治,次日零时35分许,刘某不治身亡。案发后,王某、许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男子被判无期徒刑

  其舅舅获刑7年

  南都记者获悉,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刘某四肢未见骨折,无依据认定第一次撞击会造成刘某完全丧失行动能力,只能认为行为能力将受到一定限制。

  尽管第一次碰撞时刘某无意识障碍,但其损伤不及时救治,可引起休克而危及生命。第二次碰撞事故主要造成脑损伤,共同构成死亡后果。即小客车和轻型仓栅式货车对刘某造成的损伤共同构成刘某的死亡。

  韶关中院认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送伤者到医院为由将刘某带离事故现场后,伙同许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刘某遗弃在公路边,致使行动受限的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并造成被车辆碰撞的二次交通事故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系因两次交通事故共同造成,故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影响。2019年8月20日,韶关中院作出刑事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诉称担心被“碰瓷”

  自己没有杀人故意

  一审判决之后,王某、许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王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辩护人提出,医生对被害人有检查,认定被害人没有大碍,王某有理由相信医生作出的专业判断,王某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

  被害人被放置的位置是有班车经过,被害人是能搭乘相关的班车回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司机邹某违章超车、过于靠公路右侧,才造成二次事故致被害人死亡。

  此外,王某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当时还想对伤者积极救治,放下伤者时主观上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许某认为,他主观上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无期徒刑改判为15年

  2020年5月27日,广东高院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公开审理了此案。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王某、许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二审时,广东高院认为,王某的先前行为对被害人负有救治义务。王某将被害人带离肇事现场后,应当对被害人负有尽力救治义务,但王某后和许某在将被害人带到火山镇卫生院检查未果后,不顾被害人要去大医院救治的要求,既不报警也不主动和被害人亲属联系,于晚上将被害人遗弃至车流量大且视线不佳的路边,尔后扬长而去,没有履行对被害人的有效救治义务。

  其次,两人明知被害人行动受限,将被害人遗弃在公路边可能会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危险,但放任这种危险后果的发生。

  卫生院的医生善意提醒两人,被害人可能是想“碰瓷”,由于该医生并未对被害人的伤情作细致检查,而王某作为第一次肇事司机,亲历了被害人被车碰撞的过程,被害人也从未提出要“敲诈”的企图,王某、许某怀疑被害人想“碰瓷”没有任何依据,他人的意见并不能免除两人对被害人的救治义务,更不能因此就将被害人遗弃,置被害人生命于危险境地。

  为此,两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两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非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且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二审期间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广东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许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王某的量刑偏重,予以纠正。为此广东高院作出改判,维持对许某的定罪量刑,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编辑: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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