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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雇凶杀人罪犯被曝“纸面服刑”,同案人系一学院院长

2020-09-14 15:34 来源:南方都市报 向雪妮

  据南都此前报道,内蒙古一名男子犯故意杀人罪于1993年被判刑15年,却一天牢也没坐过,其“纸面服刑”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内蒙古还存在类似的罪犯存在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据裁判文书网6月23日公布的《内蒙古一男子杀人王韵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罪犯王韵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其七年一个月二十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值得注意的是,据新华网、呼和浩特日报此前的文章披露,王韵虹涉一起雇凶杀人案,王韵虹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行凶杀人,手段残忍,杀人后掩埋尸体,毁灭证据,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雇凶杀人案罪犯多次减刑,保外就医超七年监外服刑

  6月2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王韵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其中披露内蒙古犯故意杀人罪的王韵虹多次获得减刑,并多次保外就医长时间在监外服刑的情况。

  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则裁定书,罪犯王韵虹,男,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

  该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呼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韵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3880.32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韵虹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内刑一核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以(2008)内刑减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1年3月11日以(2011)内刑减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服刑期间由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2011年4月29日保外就医6个月、后4次续保,每次6个月、2014年2月25日被收监执行、2014年7月10日保外就医3个月、之后续保6个月、2015年4月30日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6月21日被收监执行。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于2019年10月9日提交(2019)内呼一狱撤暂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建议书,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内地检意见【2019】4号检察意见书,报送该院审理。该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根据内检五部建【201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相关人员在办理罪犯王韵虹保外就医鉴定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多次违背事实,隐瞒真相,夸大病情,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了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致使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王韵虹在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被违法保外就医、暂于监外执行。除2011年4月29日第一次保外就医外,其余历次保外就医、暂于监外执行均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韵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韵虹采取非法手段谋取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依法不计入刑期。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出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韵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上述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建议书、罪犯王韵虹询问笔录、罪犯王韵虹保外就医鉴定档案、罪犯王韵虹保外就医审查手续及收监手续、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王韵虹有关病情诊断的函》及《关于对王韵虹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审批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该院认为,罪犯王韵虹存在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韵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行凶杀人后用石头击打尸体头部,手段残忍被判死缓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网上2006年初发布的一则文章披露了王韵虹所涉案件的相关详情。

  据中国法院网上的文章披露,当时,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明德雇凶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张明德,男,汉族,1954年出生,内蒙古达茂旗人,研究生文化,系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院长,住呼市新城区。被告人王韵虹,男,汉族,1974年出生,山东人,初中文化,无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被告人张明德开办了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1996年至1998年间被害人武某在该校研究生班就读,1998年至2001年初,被告人张明德先后聘任武某、刘某某在该院任兼职教员,武某负责研究生部的工作。2001年2月至3月期间,因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招生和利益分配等问题,张明德与武某、刘某某之间产生矛盾,后武某、刘某某离开该院到内蒙古管理经济技术专修学院任教,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开办研究生班,由此引起被告人张明德的忌恨。2001年7月间,被告人张明德与被告人王韵虹共同预谋,由被告人王韵虹找人将武某、刘某某“做了”,被告人张明德给被告人王韵虹20万元。后王韵虹同女友金某将此20万元挥霍。2001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韵虹用电话联系到被害人武某,并将其骗上自己开的车牌号为蒙J·00598的越野车上,在车内将武某杀害。之后,被告人王韵虹将尸体拉至赛罕区河西公司河西路一树林内,从车上拖下尸体,用石块击打尸体头部数下,后将尸体抛于一迁走的旧坟坑内,用土和树叶掩埋后逃离现场。2001年9月9日,王韵虹离开呼市畏罪潜逃至浙江省丽水市,在该市找到焦琨,焦琨在明知王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身份证帮助其登记住宿,并先后在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等地落脚藏匿,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2004年3月23日,云南省丽江市公安机关通过网上抓逃,在该市将王韵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德因工作矛盾与他人产生积怨,遂起雇凶杀人之意;被告人王韵虹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行凶杀人,手段残忍,杀人后掩埋尸体,毁灭证据,后果严重,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焦琨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焦琨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处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83880.32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向雪妮

编辑:许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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